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性有机液体储罐和装载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可作为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和装载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现场排查工作的参考技术资料。 本指引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订。 本指引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指引起草人:刘志阳、孙西勃、冯秋雨、廖程浩、张永波、张晖、赵秀颖。 本指引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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