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有机液体储罐和装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排查技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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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粤环函〔2022〕330号-3
发布日期 2022-06-05
实施日期 2022-06-0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性有机液体储罐和装载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可作为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和装载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现场排查工作的参考技术资料。
本指引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订。
本指引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指引起草人:刘志阳、孙西勃、冯秋雨、廖程浩、张永波、张晖、赵秀颖。
本指引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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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有机液体储罐和装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排查技术指引(2022年6月)概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东省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和装载设施的VOCs排放与治理排查工作。
二、主要内容
1. 排查对象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固定顶罐、浮顶罐等)
装载设施(汽车/火车/船舶装载)
2. 技术规范
包含术语定义、排查流程、检测方法等,引用24项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3. 关键排查要点
储罐部分:
罐型选型合规性
密封方式有效性
排气收集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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