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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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泉环保〔2019〕132号
发布日期 2019-07-12
实施日期 2019-07-1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福建省泉州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泉州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分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7月12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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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0.29 M】 下载  |  查看
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表.pdf 【0.23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规定(试行)概览
目的:规范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和启动工作,依据国家和福建省相关改革方案制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泉州市域内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事件,涵盖七类情形(如突发环境事件、重点生态功能区破坏、农田林地损害等),但不包括人身伤害、个人财产损失及海洋生态赔偿。
责任部门
市直监管部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负责调查,其他部门需配合。
• 县(市、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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