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控系统的使用,规范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控仪的生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控仪的技术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天一信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德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河北云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香计、赵贵、黄必胜、王淑建、方静、于小冬、周建彬、黄睿、陈卫兵、王程松、周子建、倪俊、秦波、张钊、陈建斌、王龙、李玄晔、陈豪华、曹黎霞。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16 年 11 月 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管理和解释,由苏州天一信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起草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管理部门(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 4 楼,邮编 100037)。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控仪(以下简称“总量监控仪”)的术语、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控系统中的总量监控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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