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清远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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