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清远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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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清府函[2020]26号
发布日期 2020-02-28
实施日期 2020-02-2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清远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清远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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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清远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pdf 【0.72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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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清远市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概览
核心内容
1. 目的改善空气质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2. 禁燃区范围以禾叉坑路、京广高铁、清远市辖区分界线等为界,形成闭环区域。
3. 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类、非专用锅炉生物质燃料等(III类燃料组合)。
4. 清洁能源替代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
5. 实施时间
• 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原有高污染燃料设施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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