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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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8-06-28
实施日期 2018-06-2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黑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 )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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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概览
核心内容
1. 立法目的加强湿地生态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利用(第一条)。
2. 适用范围全省辖区内所有湿地活动,涵盖自然与人工湿地(第二条、第三条)。
管理机制
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林业部门为主管单位,多部门协作(第五条、第六条)。
保护措施
实行名录管理和分级保护(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第十六至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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