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新精神,我局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同时废止。 国家海洋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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