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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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函[1999]85号
发布日期 1999-03-16
实施日期 1999-03-16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国家环境排放标准限值问题的请示》(桂环科[1999]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PH限值为6-9,应理解为一个指标,不存在有效数字定义和数字修约问题,监测数据的有效数字是由所采用监测仪器和监测方法的精度决定的。监测数据不应修约后再与标准值进行比较。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同理类推。
特此函复。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污水综合 标准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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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问题的复函
关键内容
1. pH限值明确标准中的pH限值(6•9)为一个整体指标,不涉及有效数字定义或数字修约问题。
2. 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的有效数字由仪器和方法精度决定,不应修约后再与标准值比较。
3. 其他污染物该解释同样适用于标准中的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
收件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抄送: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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