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2/ 864—2013《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52/ 864—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见第 1 章,2013 年版的第 1 章); b)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13 年版的第 2 章); c) 调整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13 年版的第 3 章); d) 调整了“标准分级”(见 4.1.1,2013 年版的 4.1.1 和 4.1.2); e) 调整了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见 4.1.2 和 4.2.3,2013 年版的 4.1.3和 4.2.3); f) 增加了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见 5.1); g)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的分析方法(见 5.2.4 和 5.3.5,2013 年版的 5.1.6、5.2.6和附录 A); h) 增加了“实施与监督”一章(见第 6 章)。 本文件于2022年6月15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22〕81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为全文强制。
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和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和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成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固定污染源的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行为。新建排放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排放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 内的固定污染源,执行国家或本省有关规定;国家或本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执行国家或本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综合型或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 执行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文件适用于煤炭工业污水总铁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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