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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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辽环发[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3-03-16
实施日期 2023-03-1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辽宁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现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16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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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pdf 【3.32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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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概览
核心主题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修订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范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数据应用及法律责任,强化环境监管。
关键内容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辽宁省内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包括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单位等。
定义自动监控系统(含排污单位端设备和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平台)及数据标记规则。
2.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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