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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