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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