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表彰奖励工作,充分激发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升单位保卫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省厅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表彰奖励暂行规定》(苏公厅[2002]492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制定了《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表彰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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