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4-07-29
我司有一批废旧安全气囊需要进行报废处置,按照2021版本的危险废物名录,旧安全气囊不在目录内,以及当时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也说明旧安全气囊不具备环境危害所以移出目录,所以是否可以直接当做一般固废处理,还是必须要进一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找第三方机构测试?
您好,根据2021年,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5部门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报废机动车拆解后收集的未引爆的安全气囊不再列入危险废物,因此不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另,根据《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机动车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安全气囊具有环境风险,应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能力或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和处置。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环办便函[2023]470号)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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