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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_2167-2020)》是河北省制定的一项地方标准,旨在控制和减少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以下是对该标准文本内容的分析:
1. **标准编号与替代情况**:
- 标准编号为DB 13/2167—2020,替代了DB13/2167-2015。
2. **发布与实施日期**:
- 发布日期为2020年3月13日,实施日期为2020年5月1日。
3. **发布机构**:
- 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4. **适用范围**:
- 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5. **技术变化**:
- 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修改了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增加了氨的排放浓度限值,并增加了大气污染物达标判定要求。
6. **规范性引用文件**:
- 列出了一系列国家标准和方法标准,如GB 4915、GB/T 14669等,这些文件对于理解和应用本标准至关重要。
7. **术语和定义**:
- 定义了水泥工业、水泥窑、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等术语,为标准的应用提供了清晰的术语基础。
8. **排放控制要求**:
- 对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的排放限值进行了规定,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和氨的排放限值。
9.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规定了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过程中的封闭要求,以及粉状物料的投加、混合、搅拌和包装过程的密闭要求。
10.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 要求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设立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并保证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11. **周边环境质量监控**:
- 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
12. **污染物监测要求**:
- 规定了企业应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13. **达标判定要求**:
- 对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达标判定方法进行了规定。
14. **实施与监督**:
- 明确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本标准。
15. **附录**:
- 包含了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提供了测定污染物排放浓度的具体方法。
整体而言,这项标准旨在通过设定具体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推动水泥工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实现环境质量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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