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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污水处理厂(大孤山镇污水处理厂)环境信息公开
根据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我公司将排污许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公开。
一、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污水处理厂(大孤山镇污水处理厂)
组织机构代码:77106577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3771065777E
法定代表人:王烨达
行业类别: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生产地址:伊通县大孤山镇
联系方式:18644837711
生产周期:年运行时间8760小时
二、排污信息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本厂区有组织废气主要来源于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所产生的的恶臭废气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的排气筒排出。
各污染物排放量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速率限值,无超标排放情况。
(2)无组织废气
厂区无组织废气来源于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硫化氢、氨、甲烷、氯气、臭气浓度,产臭环节池体密闭,减少无组织散逸,厂区及厂界加强绿化。厂界无组织废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3排放标准。甲烷厂界无组织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表3排放标准
2、废水
厂区废水包括锅炉排水和生活污水,废水经过厂区内污水排放口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本各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 2 预处理标准。
3、噪声
本厂区锅炉房燃料上料装置、污水处理等设备设施运行会产生噪声。经监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 1,2类排放标准。
3、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在线废液、化验室废液及废试剂瓶为危险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委托处置;
三、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1)有组织废气
本厂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等恶臭废气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的排气筒排出。
(2)无组织废气
厂区废气来源于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甲烷,为无组织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采用离子除臭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的产生。
(3)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锅炉排水和生活污水,废水经过厂区内污水排放口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伊环行审(表)字[2018]28号
(2)四平市生态环境局,91220322307897430Q001X,《排污许可证(许可证变更)》,2025年11月18日。
五、月、季度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详见附件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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