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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项目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新运路东侧、和顺路北侧
占地面积:28661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现状状行业类别:农用地
未来规划:居住用地(R2)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调查背景:根据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海安市高铁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块整体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代码07010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7月委托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开展新运路东侧、和顺路北侧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土壤环境调查。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6年7月,根据调查情况,新运路东侧、和顺路北侧地块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城东镇洋蛮河村,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0.519890°,北纬32.538929°,地块面积为28661m2,西至新运路,东至农田,南至和顺路,北至红星河。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该地块内历史为农用地和居民住宅,现为耕地。
根据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可知,调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R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调查地块内无工业企业,历史上作为农用地和住宅使用。调查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存在周边历史上存在众多企业(江苏英迈杰机械有限公司、佐尔智能科技(海安)有限公司、海安巨人新材料有限公司等),目前均为在产状态,可能通过地下水迁移及大气沉降等途径对调查地块产生影响。通过调查分析,本项目土壤及底泥检测因子确定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中的45个基本项目+pH值、石油烃(C10-C40)、锌、锰、氟化物;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确定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18-2017)表1中除总α、β放射性外的基础35项+《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必测项目45项(其中有10项与GB/T14848重复),以及特征因子石油烃(C10-C40);地表水监测项目确定为GB3838-2002中的pH值、石油类、铜、锌、铅、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氯乙烯、锰、镍、氟化物。
三、第二阶段污染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初步采样时间为2026年8月,调查地块占地面积为28661平方米,该地块内历史为农用地和居民住宅,现为耕地。该地块内无工业企业,本项目采用系统布点法,按照每个网格不大于6400m2的原则共布设了8个土壤监测点位(S1~S8),在地块外部区域地下水流向上游方向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BGS,共计9个土壤监测点位,现场共采集40个土壤样品,其中包含4个土壤平行样品。
地下水环境监测:在地块内布置3个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流向上游方向布设一个对照点,共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其中包含1个地下水平行样品。
地表水与底泥环境监测:在地块内的灌渠布置了2个地表水和底泥采样点,地块外北侧红星河布设1个地表水和底泥采样点,地表内外共采集了地表水和沉积物样品各4个,其中各包含1个地表水和沉积物平行样品。
本项目现场钻探及地下水建井工作由上海石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样品的采集、检测和质控工作均由苏州环优检测有限公司完成。
根据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分析结果:
1)本次调查区域整体无酸化或碱化。各监测点土壤和底泥中重金属、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等含量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锌符合风险评估推导值,氟化物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4712-2024)中表1的第一类标准筛选值,锰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表3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该地块内土壤受周边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影响较小。
2)本次调查区域内各监测点地下水重金属、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所有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值;石油烃(C10-C40)最大值为0.1mg/L,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氯甲烷未检出,符合风险评估推导值要求。该地块内地下水受周边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影响较小。
3)本次调查地块红线内各监测点地表水的所有指标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筛选值。地块外北侧红星河中总磷指标略微超过了标准限值,其原因可能与周边农业生产活动相关。由于该点位在地块外,且地表水不作为饮用水和生活用水,对未来开发为住宅用地影响较小,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该地块内地表水受周边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影响较小。
四、调查结论及建议
1)在本次调查中,土壤、底泥、地表水和地下水样品相关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相应的评价标准。因此,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可以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利用。
2)后期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规范施工,如发现地块土壤、地下水受到污染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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