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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调查地块为眉山市彭山区城市规划中的2025(P)-29号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03.869200°,北纬:30.187165°,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该地块占地面积为39306.07平方米,约58.96亩。
(2)经调查得知,2008年至2023年,项目地块主要分布为空地、居民住宅用地、凤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畜牧兽医站、彭山县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彭山县三矫机械制造厂、彭山县鑫成汽修厂、眉山市彭山区永生汽车修理厂、物流公司及广顺盈市政(康泰管业)。
(3)根据第一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制定了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方案,其中土壤设置16个监测点位,累计采集41个土壤样品;地下水设置3个监测点位,采集3个样品。土壤监测指标为GB36600-2018表1中45项+pH、石油烃(C10-C40)、锰、锌、铬;地下水监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表1中除放射性及微生物指标35项+镍、石油类、二甲苯、乙苯。
(3)根据土壤监测结果表明,土壤样品pH值范围为8.21~9.72,调查地块土壤总体呈碱性;砷、镉、铬(六价)、铜、铅、镍、汞、石油烃(C10-C40)、挥发性有机物及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锰、铬满足《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 2978-2023)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锌满足《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
(4)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表明,地下水共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点,除DX0(对照点)、DX1点位浊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外,其他检测因子均低于该标准限值;石油类均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水体质量标准。DX0、DX1点位浊度偏高,浊度本身不是特定的有毒污染物,分析其成因可能是区域天然细颗粒含水层高本底基底与周边农用地水土流失、灌溉泥水入渗双重因素叠加所致。
(5)综上所述,眉山市彭山区2025(P)-29号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符合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类型标准,该地块的土壤中所测指标的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入下一阶段的地块环境详细调查和地块环境风险定量评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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