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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张浦镇赵陵村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39****3035 发表于 2026-07-30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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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农村宅基地),按要求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综合而言,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周边对本地块的影响可忽略,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满足居住用地(农村宅基地)的开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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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名称
    张浦镇赵陵村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项目位置
    江苏-苏州-昆山市
  • 公示状态
    公示中
  • 公示有效期
    2026.07.30 - 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