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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五一互助片区四期地块(033/01、048/01、050/01、052/01地块及周边道路),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调查总面积约为140185.65m2(约210.28亩),其中033/01地块面积为43459.16m2,048/01地块 面积为36390.67m2,050/01地块面积为 19632.07m2,052/01地块面积为8396.86m2,033地块周边路网面积为5234.77m2,048地块周边路网面积为10798.50m2,055地块周边路网面积为16273.62m2。鉴于本次调查地块为相互毗邻的地块,因此本次调查思路按照各地块的外轮廓作为整体调查范围,调查范围中心坐标为:东经106.46038°,北纬29.46335°,调查范围四至范围为:东至规划地块055/01和I43-2/04地块,南至规划道路,西至凤祥路,北至规划地块017/01。
2000年以前,调查范围为互助村农用地、居民住宅,无工业企业。2000年开始,地块内陆续修建厂房,并入驻企业,各入驻企业总面积约为65983m2,非企业区面积约为74202.65m2,2000年至2018年地块内陆续入驻企业77家,企业行业类别以: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752)、机械零部件加工(C3484)、木门窗制造(C2032)、木质家具加工(C2110)、金属结构制造(C3311)、金属门窗制造(C3312)为主,涉及少量的橡胶零件制造(C2913)、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C3031)、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C3062)、弹簧制造(C3843)、包装装潢及其印刷(C2319)、切削工具制造(C3321)、矿山机械制造(C3511)、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C5191)、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C1820)等行业类别。此外,在2016年048地块西侧的马鞍山建材厂全部拆除后,在2017年原马鞍山建材厂区域修建规划道路伏牛大道过程中,将马鞍山原址区域内遗留的页岩废砖回填至调查地块048地块和050地块西侧区域,回填深度为1-7.5m不等,回填面积约为2027m2左右。同时2018年,在048地块和058地块原马鞍山建材厂区域地面进行了重新硬化,硬化过程未回填外来填土,仅在原址表面进行硬化,硬化后入驻一废品回收站从事人工分选回收废旧金属。2021年起,五一互助片区城中村改造,地块内企业陆续搬离;目前,地块内构建筑物除部分居民住房未拆除,其余建构筑物均已拆除完毕,地块内遗留有部分拆除后的建筑,地块目前处于闲置状态,地块部分区域有蔬菜种植活动。目前033/01、048/01、050/01、052/01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R2),033地块周边路网、048地块周边路网和055地块周边路网规划为城市道路用地(S1),考虑到本调查范围内地块及周边道路后续可能作为整体进行开发建设,因此本次调查范围中的规划道路区域和规划地块整体从严采用一类用地进行评价。
本次调查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手段,调查了地块内及周边企业历史和现状。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导则的相关要求,本次调查采用专业判断法和系统布点法在地块内共计布设123个土壤监测点位,共计采集土壤样品329个(另送现场平行样43个),布设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共计采集地下水样品2个(其余2个监测井未见地下水出露,未采集地下水样品,另送现场平行样1个)。土壤监测因子包括:pH、GB36600表1中45项、表2VOC和SVOC、石油烃(C10-C40)、锰、钼、铬、锌、总氟化物。地下水监测因子包括:pH、砷、镉、铜、镍、汞、铅、铬(六价)、锰、总铬、钼、锌、氟化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总量)、三氯乙烯、1,1,2-三氯乙烷、1,1,1-三氯乙烷、四氯乙烯、四氯化碳、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苯并[a]蒽、䓛、苯并[k]荧蒽、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萘、苯并[b]荧蒽、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
土壤样品检测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内所送检土壤样品各检测因子含量(锰、钼、铬、锌、总氟化物除外)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锰、钼、铬、总氟化物含量满足《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 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含量满足在第一类用地方式下推导的土壤风险控制值。地下水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GB/T 14848-2017中未包含的因子满足《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本次调查认为,调查地块当前土壤环境质量满足第一类用地环境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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