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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棣新四路以西、海丰十四路以南地块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棣新四路以西、海丰十四路以南,调查地块总占地面积32058平方米,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17.60811°、北纬37.75673°,四至范围为北至海丰十四路,南至北环路,西至山东无棣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至香格里拉公馆。
调查地块原为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棣丰街道石三里村所有土地,山东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07年12月28日和2016年8月26日分两个批次同意将无棣县石三里村共计27250平方米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征收批次为无棣县2016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鲁政土字〔2007〕1166号、鲁政土字〔2016〕435号),划归国有,之后出让给无棣众兴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工业用地与商服用地使用,自石三里村拆迁完成后,地块内土地处于未利用状态,2025年无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无棣众兴商贸有限公司土地收回,目前土地使用权人为无棣县棣丰街道石三里村、无棣县人民政府。根据《无棣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该地块拟用作住宅用地,属于居住用地(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无棣县棣新四路以西、海丰十四路以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第一阶段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及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确定的、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发布稿)》(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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