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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C地块拟将原地块水浇地变更为居住用地,B地块拟将原地块工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因此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联系人:李总
电话:1373475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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