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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州市长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拟收回地块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永平大街西侧、富城小区北侧,地块东至永平大街、居民房、空地、富城小区和黄河西路,南至富城小区和居民房,西至空地、黄河西路和富城小区,北至农田和居民房;调查地块面积为11491.57平方米,合17.24亩,地块原用途为工业用地,拟变更用途为居住用地(第一类用地)。
2.根据本次调查地块内的现状、历史用途以及周边企业的影响,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0个土壤监测点进行采样,为T01-T10。土壤检测项目为pH、《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重金属、VOCs和SVOCs等45项基本项目,以及特征污染物氨氮、石油烃(C10-C40)、锌、铁、锰、水溶性氟化物、多环芳烃、甲基叔丁基醚。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pH值在7.68-9.21之间,表明地块内土壤整体呈弱碱性;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氨氮、水溶性氟化物检出值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锰检出值未超过《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铁的检出含量为1.74-4.32%,该项因子无相关执行标准,通过与相关资料中土壤全铁含量(1.05-4.84%)进行对比得知,该因子数值未超出正常范围。其余检测项目均未检出。
3.本次调查地块内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点,为S01-S03。地下水检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35项常规项,以及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多环芳烃、甲基叔丁基醚、二甲苯、苯乙烯。
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中pH、浊度、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氮(以N计)、硫酸盐、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亚硝酸盐氮(以N计)、氨氮(以N计)、铁、铜、砷、硒、铅、锰、钠、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未检出。
其中pH、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氮(以N计)、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亚硝酸盐氮(以N计)、氨氮(以N计)、铁、铜、砷、硒、铅、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标准限值。
浑浊度、总硬度、锰、钠检出值均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标准限值;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的S02和S03点位检出值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标准限值,S01点位检出值均未超出。其中仅总硬度的S02点位和浑浊度全部点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其余因子均未超出。
由于这些超标的检测项目均属于地下水检测常规项,受区域地质结构和水文地质结构等自然因素影响较大,且调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水源,不计划进行开发利用,人体直接饮用和直接接触的可能性较小,不影响地块下一步的开发利用。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块符合第一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土壤环境质量可以接受,可安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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