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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碧潭村安置区二期地块
占地面积:31620.01m2(以国家2000坐标系计算)
地理位置:增城区仙村镇朱仙路以西、九梅岭以东,仙村荔枝文化博览园隔朱仙路对面,地块中心坐标经纬度:113.704947°E,23.211551°N。
土地使用权人: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块经动土平整后闲置
未来规划:依据《增城区GZZC0801、GZZC0805详细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2025年3月),碧潭村安置区二期地块拟作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进行再开发。
地下水功能区划:珠江三角洲广州增城地下水水源涵养区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广州增投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3-11月。调查单位3月接受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后即开始收集资料,并在4月、6月和9月三次进场对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确认地块周边仅其南面和东南面200m范围内存在重点行业企业,遂对地块北、东和西面50m范围内、南面和东南面200m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3月28日-11月10日开展了人员访谈工作。访谈的人员包括基岗村村委、村民、地块内历史使用者(吴剑威)、地块内及周边企业(吴剑威经营皮厂)员工、安置区项目代建单位(广州市增城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职员、土石方平整单位(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以及地块所在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环境保护所)职员,合计7人。通过对上述工作获取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调查地块和周边用地情况如下:
A、调查地块历史沿革
调查地块80年代以前主要为山地(九梅岭和老鼠岭)和农用地,少部分为河涌(耕寮水支流)和乡道,权属增城县新塘镇基岗村民委员会。
80年代中期地块内挖成3个水塘(自主编号水塘5-7),承包给村民进行家鱼养殖。
1990年增城县新塘镇基岗村民委员会组织成立了增城县仙村镇基岗村经济联合社,将本村范围内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移交该社。
1992年增城县仙村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与港商合资创办了5家皮厂:“长丰皮厂”、“鸿利皮厂”、“兴业皮厂”、“友联皮厂”和“兴发皮厂”,其中长丰皮厂和鸿利皮厂均有2个厂区,主厂区均在地块内,副厂区均在地块东面,均为1993年建成,兴业皮厂位于地块南面,友联皮厂和兴发皮厂位于地块东南面,同年5家皮厂投产,从事蓝湿牛皮的加工和牛皮手套的制作,它们的法人吴剑威组织人员在地块东北角及北面建成民房作宿舍。
1993年长丰皮厂和鸿利皮厂在各自主厂区内进行扩建,同年九梅岭外租给增城仙村基岗九梅岭仙果场种植果树(龙眼、荔枝),该果场2010年关闭。
1999年地块西部边界及西、南面建成20间民房出租作宿舍,并在2007-2008年间拆除。
2009年地块内外的五家皮厂先后停产,同年地块西部边界及西、南面的原出租屋区间建成了广州皇朝御苑酒店(彼时为广州美都酒店,2014年更为现名)的部分设施,2010年进行扩建。
2018年地块东北角及北面宿舍拆除,宿舍西面进行填土垫高,拆除区域和填土区域上进行荔枝批发市场的建设,2019年建成投入使用,2024年关闭。
2020年地块内皮厂区域进行大规模拆除,此前在2010年、2012年、2013年、2018年和2019年进行过局部拆除,拆下的部分建筑垃圾和建筑物内遗留的部分生活垃圾在2018年、2019年填入了水塘6、7,皮厂区域在2020年改造为荔枝广场。同年地块被广州市增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征收。
2024年地块被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划批作碧潭村安置区的建设用地的一部分,同时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指定为安置区建设工作推动实施主体,地块内的遗留建(构)筑物拆除。
2025年4-7月地块内进行动土,包括垃圾清挖和填土,挖出垃圾在广州保能建筑废料处置有限公司暂存待固废鉴定后再行处置,填土来自地块东南面1.9km处的尖峰岭。
B、地块北、东和西面50m范围内、南面和东南面200m范围用地情况
1)地块北侧
碧潭村安置区一期地块原为山地和农用地,为基岗村所有,80年代中期农用地内大部分区域挖成水塘,90年代开始进行商业目的开发,至2020年先后有吴剑威所建宿舍(地块东南部)、增城仙村基岗九梅岭仙果场、外来务工人员宿舍(地块西南角及南面)、广州市增城何惠文鸽场、养鸡场、广州皇朝御苑酒店娱乐休闲设施、广州卓越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安徽中辉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和荔枝批发市场入驻经营,2021-2024年间该地块内建筑进行了拆除,2025年进行了填土。
2)地块东侧
朱仙路70年代就已存在,后续经多次修缮形成现有布局。
商铺区域历年以来有广州市增城婷凯快餐店、广州市增城郑杰小食店、广州市增城渔你同行渔具店、京东快递荔枝揽收点、广州市增城增源百货商店、广州市增城荔源美食店、广州市增城骅翼劳保包装材料店以及广州市增城骏翼包装材料厂入驻经营。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朱仙公路污水管工程项目部所在区域原为山地(狮头岭),2016年建成民房,2017年外租作项目部,目前已关闭。
中琦(广东)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区域原为山地(老鼠岭),1992年建成厂房,至今先后有增城县仙村镇长丰皮厂、增城市仙村镇春华手套厂、广州市增城仙村镇恒顺涂装厂和中琦(广东)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入驻经营。
广州农博农业物资有限公司和仙基荔枝文化博览园(华南农业大学增城荔枝研究院)所在区域原为山地(老鼠岭),1992年建成厂房,至今先后有增城县仙村镇鸿利皮厂、广州市增城万富皮厂、广州农博农业物资有限公司和仙基荔枝文化博览园(2022年挂牌华南农业大学增城荔枝研究院)入驻经营。
3)地块东南侧
广州田园牧歌农林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区域原为山地(老鼠岭),1992年建成厂房,同年增城县仙村镇友联皮厂入驻经营,2009年停产,之后一直闲置直至2020年广州田园牧歌农林有限公司迁入,2021年该公司更为现名,目前仍在经营。
建材仓库所在区域原为山地(老鼠岭),1992年建成厂房,同年增城县仙村镇兴发皮革厂入驻经营,2009年停产,之后一直闲置直至2020年外租作建材仓库,目前仍为使用。
4)地块南侧
碧潭村安置区三期地块原为山地和农用地,为基岗村所有,80年代中期农用地内挖成水塘,1992年增城县仙村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与香港鸿利皮厂等港商合资创办了增城县仙村镇鸿利皮厂和增城县仙村镇兴业皮厂,其中鸿利皮厂位于该地块内的设施为洗染车间和污水处理池,兴业皮厂位于该地块内的设施为挤水车间和污水处理池,水塘被两家皮厂租用作处理后生产废水的纳污水体。2009年两家皮厂停产,之后一直闲置直至2020年厂房拆除被改造为荔枝广场的一部分,目前该地块已进行了动土平整。
碧潭村安置区商业街用地原为山地和农用地,为基岗村所有,1992年该用地东部建成厂房,同年被增城县仙村镇兴业皮厂租用,2009年兴业皮厂停产,西部在1999年建成万利宝(广州)家具有限公司的办公生活区,2009年拆除,
2020年原兴业皮厂区域改造为荔枝广场的一部分,同年该用地被广州市增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征收,2024年被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划批作碧潭村安置区的商业街用地,2025年荔枝广场区域拆除并经填土平整后建成碧潭村安置区的项目部。
广州皇朝御苑酒店所在区域原为农用地(土名石井窿),1999年建成万利宝(广州)家具有限公司,2007年该公司停产并拆除建筑,2009年开始建设广州美都酒店,2014年建成并以广州皇朝御苑酒店的名义运营,目前仍在经营。
5)地块西侧
耕寮水支流70年代就已存在,1993年增城市仙村镇基岗村经济联合社组织人员对其进行了加宽和改道,之后未再发生变化。
九梅岭在1993年为增城仙村基岗九梅岭仙果场承包进行荔枝、龙眼的种植,2010年该果场关闭,之后该区域一直未再外租。
皇朝御苑酒店配套的烧烤休闲区、埋地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泵房、马舍和休闲马场所在区域原为山地(九梅岭)和农用地,1999年建成民房外租作宿舍,2007年、2008年民房先后拆除,2009年建成烧烤休闲区、马舍、休闲马场,2010年建成埋地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泵房和休息区,目前仍在使用。
C、小结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调查地块内的潜在污染源分布在5个区块:长丰皮厂厂区、鸿利皮厂厂区、长丰皮厂西面污水处理站、长丰、鸿利皮厂之间通道以及地表水体及其周边区域,5个区块内潜在污染区域数量分别为13个、12个、1个、1个和7个,经叠加后占据了地块内耕寮水所在及其东面区域,涉及的潜在污染物为镉、铅、铬、铜、锌、镍、汞、砷、六价铬、氟化物、二氯乙烯、二氯甲烷、二氯乙烷、氯仿、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二氯丙烷、三氯乙烯、三氯乙烷、四氯乙烯、四氯乙烷、二溴氯甲烷、溴仿、三氯丙烷、六氯丁二烯、六氯乙烷、苯、甲苯、氯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二氯苯、三氯苯、二硫化碳、硝基苯、苯胺、偶氮苯、五氯酚、多环芳烃、石油烃(C6-C9)和石油烃(C10-C40)。
三、初步采样
(1)采样方案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使用分区法、系统网格布点法和专业判断进行采样点的布设,地块内共有34个潜在污染区,这34个区域连成一片,将它们划为重点区域,即地块内耕寮水支流所在及其东面区域,其余场地则为非重点区域。
重点区面积约为29111.73m2,采用系统网格布点法(40m×40m)将该区域划分为24个采样单元,每个单元内至少需布设1个点位,根据各潜在污染区内潜在污染源的分布情况进行适当加密布点,共加密18个点位。因此本次在重点区内布设42个涉及土壤样品采集点位(34个土壤调查点位(S1、S3-S8、S10、S12-S19、S21、S22、S24、S25、S27-S29、S31-S41、S43和S45)和8个土壤、地下水共用调查点位(S2/GW1、S9/GW2、S11/GW3、S20/GW4、S23/GW5、S26/GW6、S30/GW7、S42/GW8、S44/GW9)。
非重点区域面积为2508.28m2,按照100m×100m网格进行布点,划分为2个采样单元,每个单元至少布设1个点位,考虑该区域的形状走向加密1个点位,因此该区域内共布设3个点位(2个土壤调查点位和1个土壤、地下水共用调查点位)。
在地块西南面114m处九梅岭和东南面531m处五叠岭一段时间未扰动处各布设了1个土壤对照点(DZ1和DZ2)。
另外重点区域内现存1个积水区和填土一部分的水塘6,占地面积分别为292.2m2和1736.1m2,均存在污染风险,被40m×40m网格分别划分为1个和2个采样单元,每个单元布设1个沉积物和地表水点位,遂布设3个沉积物和地表水共用调查点位;耕寮水支流位于地块内部分面积约1138.3m2,取直长度约145.3m,其存在污染风险,且形状狭长,点位数量根据长度确定,即每40m一个点位。耕寮水支流位于地块内部分被40m线段划分为4段,每段布设1个沉积物和地表水共用调查点位,遂布设4个沉积物和地表水共用调查点位。
综上初步采样阶段共布设54个点位(36个土壤调查点位、9个土壤、地下水共用调查点位、2个土壤对照点以及7个沉积物和地表水共用调查点位)。
(2)实际采样情况
土壤样品采集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29-30日和10月9-12日,调查单位在地块内布设52个点位,在地块外布设2个土壤对照点,采样单位共采集土壤样品277个(含2个土壤对照点样,不含平行),检测指标包括pH、水分、GB36600-2018表一45项、铬、锌、二氯丙烷(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二溴氯甲烷、溴仿、六氯丁二烯、六氯乙烷、三甲苯、三氯苯、偶氮苯、五氯酚、石油烃(C10-C40)、二硫化碳、氟化物、石油烃(C6-C9)和多环芳烃(非表一8项),另外鉴于本次调查期间收集到的资料有限,针对防腐剂的使用,污染识别阶段仅识别了五氯酚,在早期的皮革加工中,甲醛也同样用于防腐,通常会在原料牛皮仓储和用水加工工序使用,即甲醛会在原料牛皮存储仓、防腐剂存放仓、用水加工车间和生产废水中残留,出于防止污染识别遗漏的考虑,本次调查期间选择在皮厂原料仓(存放蓝湿牛皮)、化学品仓(存放防腐剂)、用水加工车间(如打皮桶车间)、废水收集池和废水通向污水处理站管线点位加测甲醛,具体点位为S12、S13、S16、S23、S24、S28、S31、S33、S35和S36,同时对照点DZ1和DZ2也进行检测。
地下水样品采集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调查单位在地块内共布设9个监测井(GW1-GW9),采样单位在这些监测井各采集1个样品,涉及的检测指标有pH、浊度、镉、铅、铬、铜、锌、镍、汞、砷、六价铬、二氯乙烯、二氯甲烷、二氯乙烷、氯仿、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二氯丙烷(1,2-二氯丙烷、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三氯乙烷、四氯乙烯、四氯乙烷、二溴氯甲烷、溴仿、三氯丙烷、六氯丁二烯、六氯乙烷、苯、甲苯、氯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二氯苯、三氯苯、硝基苯、苯胺、偶氮苯、五氯酚、二硫化碳、氟化物、甲醛、石油烃(C6-C9)、多环芳烃(表一8项、非表一8项)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沉积物样品采集工作于2025年10月14日进行,调查单位在地块内共布设7个点位(CJ1-CJ7),采样单位共采集沉积物样品7个(不含平行),检测项目为pH、水分、基本45项、铬、锌、二氯丙烷(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二溴氯甲烷、溴仿、六氯丁二烯、六氯乙烷、三甲苯、三氯苯、偶氮苯、五氯酚和石油烃(C10-C40)。
地表水样品采集工作于2025年10月14日进行,调查单位在地块内共布设7个点位(DB1-DB7),采样单位共采集地表水样品7个(不含平行),检测指标为pH、浊度、镉、铅、铬、铜、锌、镍、汞、砷、六价铬、二氯乙烯、二氯甲烷、二氯乙烷、氯仿、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二氯丙烷(1,2-二氯丙烷、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三氯乙烷、四氯乙烯、四氯乙烷、二溴氯甲烷、溴仿、三氯丙烷、六氯丁二烯、六氯乙烷、苯、甲苯、氯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二氯苯、三氯苯、硝基苯、苯胺、偶氮苯、五氯酚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以上样品中土壤甲醛、石油烃(C6-C9)、地下水多环芳烃和石油烃(C6-C9)的采样工作由广州德隆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完成,其余全部由广州中德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另外水质偶氮苯因目前我国暂无有效方法检测,遂由广州中德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广东源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室间比对的方式进行质控,其中源创公司采集地表水样品2个,地下水样品3个。
四、补充采样
(1)采样方案
2025年11月15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组织召开了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专家评审会,会上专家对布点位置、数量及采样深度是否合理存疑,会后调查单位在地块内钻设6个点位(5个土壤调查点位和1个土壤、地下水共用调查点位):
在高压线下原来采样深度不足5m的点位旁重新钻探取样,即在S24、S31和S32旁钻设2S24、2S31和2S32。
针对水塘6内无水井且S8采样深度不足5m的情况,在水塘6西南部布设S46/GW10。
针对耕寮水支流以西区域按重点区布点原则布点数量不足的情况,在该区域内布设2个点位(S47和S48)。
(2)实际采样情况
土壤样品采集工作于2025年11月18日和20日进行,调查单位在地块内共布设6个点位(2S24、2S31、2S32、S46/GW10、S47、S48),采样单位共采集30个样品(不含平行),涉及的检测指标有pH、水分、基本45项、铬、锌、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二溴氯甲烷、溴仿、六氯丁二烯、六氯乙烷、三甲苯、三氯苯、偶氮苯、五氯酚、石油烃(C10-C40)和甲醛。
地下水样品采集工作于2025年11月22日进行,调查单位在地块内设置了1个监测井(GW10),采样单位共采集1个样品(不含平行),涉及的检测指标有pH、浊度、镉、铅、铬、铜、锌、镍、汞、砷、六价铬、二氯乙烯、二氯甲烷、二氯乙烷、氯仿、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二氯丙烷(1,2-二氯丙烷、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三氯乙烷、四氯乙烯、四氯乙烷、二溴氯甲烷、溴仿、三氯丙烷、六氯丁二烯、六氯乙烷、苯、甲苯、氯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二氯苯、三氯苯、硝基苯、苯胺、偶氮苯、五氯酚、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二硫化碳、氟化物、多环芳烃(16项)、甲醛和石油烃(C6-C9)。
补充样品采集及检测均由广州中德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
五、采样结果
(1)土壤样品结果汇总
A、初步采样
重金属9项(含锌、铬)和氟化物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有机物中仅氯甲烷、二氯甲烷、氯仿、四氯化碳、甲苯、1,1,2-三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乙苯、苯乙烯、1,2,3-三氯丙烷、1,2-二氯苯、溴仿、1,2,4-三氯苯、1,2,3-三氯苯、石油烃(C10-C40)、甲醛和苯并[a]芘共17项有检出,这些有检出指标的最大值均未超过相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调查地块土壤pH整体以微酸性和中性为主,普遍随着土壤埋深的增加而下降,表层仍以微碱性为主。
B、补充采样
pH值范围为4.90~9.46,水分范围为5.4-45.3%,重金属9项(含锌、铬)除六价铬外均有不同程度检出,有机物50项中仅氯甲烷、二氯甲烷、六氯丁二烯和石油烃(C10-C40)共4项指标有检出。这些有检出指标的最大值均未超过相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样品结果汇总
A、初步采样
重金属9项(含锌、铬)和氟化物中仅汞和六价铬未检出,有机物中仅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芴、苊烯和菲有检出,这些有检出指标的最大值均未超过相应的Ⅲ类水质标准限值或第一类用地下计算的风险筛选值。
pH满足Ⅲ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浊度不满足Ⅲ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
B、补充采样
重金属9项(含锌、铬)和氟化物中仅镍、铜、铅、锌、铬和氟化物有检出,有机物51项中仅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检出值未超过相应的Ⅲ类水质标准限值或第一类用地下计算的风险筛选值。
pH满足Ⅲ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浊度不满足Ⅲ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
(3)沉积物样品结果汇总
重金属9项(含锌、铬)中仅六价铬未检出,有机物中仅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氯仿、1,2-二氯乙烷、1,2,4-三氯苯和1,2,3-三氯苯有检出,这些有检出指标的最大值均未超过相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4)地表水样品结果汇总
重金属9项(含锌、铬)中仅六价铬、汞和镉未检出,有机物中仅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这些有检出指标的最大值均未超过相应的Ⅲ类水质标准限值或第一类用地下计算的风险筛选值。
pH满足Ⅲ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浊度不满足Ⅲ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
(5)水质偶氮苯室间比对结果汇总
广州中德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广东源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地下水(GW3、GW5和GW6)和地表水(DB1和DB6)的偶氮苯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
六、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初步调查阶段所采的土壤、沉积物样品所测指标均未超《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水质样品所测指标中仅浊度存在超标情况,但其不属于水质中的毒理学指标,即使超标也可认为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即碧潭村安置区二期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和水质符合未来用地规划对土壤环境质量和水质的要求,无需开展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七、报告公开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部令第 42 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在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后,需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本报告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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