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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恒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地块,位于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贵神路。地块中心点坐标为E117.206982°,N28.376022°。根据地块土地证,地块红线范围内占地面积为28866.42平方米(约43.3亩)。贵溪市恒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地使用现状为工业用地,后期仍作为工业用地使用。
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同时为了解地块土壤污染状况,便于地块后期安全利用,贵溪市恒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委托江西宏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实地勘查、监测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以及《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开展了地块第一阶段调查工作,通过对第一阶段调查成果进行分析,结论为:贵溪市恒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不能结束,地块需开展第二阶段初步调查工作,因此在第一阶段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贵溪市恒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项目实施方案》。
2025年10月22日至11月7日完成了初步调查阶段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工作,2025年10月25日至11月15日,实验室完成对采集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分析工作,出具分析测试数据报告,2025年11月20日根据分析测试结果编制完成了《贵溪市恒鹏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调查起止时间:
2025年9月进行第一阶段调查,主要包括有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了实施方案;
2025年10月22日至11月7日根据实施方案进行了土壤钻孔、地下水建井工作,同步进行了土壤采样、地下水监测井洗井、地下水采样等工作;
2025年10月24日至11月15日进行了对土壤、地下水样品的分析测试工作;
2025年11月17日出具土壤、地下水的监测报告;
2025年11月28日完成初步调查报告的编制。
第一阶段调查概述:
现场踏勘:对地块用地红线范围内现状和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现状进行了实地踏勘,确定了地块周边敏感目标以及潜在污染源。
资料收集:收集了地块相关资料,包括有土地登记资料,测绘报告、环评、历史土壤调查报告、水文地质调查报告等。同时收集了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企业生产情况等资料,确定了特征污染物。
人员访谈:依托资料收集基础上进行人员访谈,对现场踏勘及资料收集不完善部分进行核实、补充。
污染识别:
现场踏勘阶段主要针对地块内及地块周边主要污染源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识别出特征污染物分别为:pH、氟化物、汞、铅、砷、镍、锌、镉、总铬、锡、铋、锑、铊、锰、钴、硒、钒、铍、钼、二噁英、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
初步调查布点采样:
本次调查布设土壤监测点28个(含地块内16个土壤钻孔点、地块外12个土壤对照点)以及地下水监测点位5个(地块内4口监测井、地块外上游1口对照监测井)。2025年10月22日至11月07日江西宏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施了现场采样并将现场采集的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共取得土壤有效样品89个(含平行样品11个)进行62项项目检测:DB36/1282中45个基本项目+pH+氟化物+锌+总铬+锡+铋+锑+铊+锰+钴+硒+钒+铍+钼+氨氮+二噁英(部分点位选测)+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有效样品6个(含平行样品1个)进行48项项目检测:GB/T14848中表1除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外35项+镍+总铬+锡+铋+锑+铊+钴+钒+铍+钼+二噁英+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2025年10月24日至11月15日实验室完成了对现场采集到的样品的分析工作,并于2025年11月17日出具了数据报告《HDJC20251014003》。
初步调查检测情况: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地块内布置16个土壤监测点位,场地外布设12个土壤对照点,共89个土壤样品(含平行样品11个);地块地下水环境监测在地块内设有4口地下水监测井,在地块外地下水上游布设1口地下水对照监测井,共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含平行样品1个)。分析结论如下:
(1)本次地块调查土壤样品中总铬含量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他相关的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说明该地块内的土壤受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影响较小。
(2)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烃(C10-C40)含量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他相关的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要求,说明该地块内的地下水受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影响较小。
初步调查结论:
本次地块调查土壤样品中总铬含量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他相关的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烃(C10-C40)含量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他相关的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要求。因此现阶段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作为工业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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