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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地块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孔浦街道朱佳苑小区西北侧,地块东至空地,西至梅鹤路,北至空地,南至朱佳苑,总占地面积为6325平方米,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1.585462°,北纬29.912620°。本项目地块内2011年以前为农田,种植水稻,属于江北甬江街道孔浦村集体土地,2011年3月地块由当地政府收储,收储后地块南侧及东南角先后由临时工棚、泥浆池少许占用一年多,期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2015年至2025年地块内南侧新建为朱佳苑驾驶培训学校使用,四周有围墙封闭;北侧为闲置空地,属于4S店新车停放区。目前地块内驾校已拆除,地面水泥硬化被破坏,场地中部原有堆土区域长有杂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要求地块变更为敏感用地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参与单位
业主单位:宁波市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调查报告编制单位:浙江万物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采样单位:浙江甬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钻探单位:浙江锦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浙江甬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质控单位:宁波远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工作内容
本次调查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7年)、《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根据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分析和地块材料收集,2025年9月23日~9月26日我公司开展了地块现场采样工作,地块调查范围内共布设了6个土壤监测点和3个地下水监测点,共送检了29个土壤样品、4个地下水样品(包含室间质控平行样品)。在地块边界外西北侧约150米上游方向农田处设置1个对照点,其送检了4个土壤样品和1个地下水样品。此外,为保证质量分别设置了10%的土壤与地下水样品作为实验室外部质控和内部质控,另外每批次样品运输设置全程序空白样、设备空白样、运输空白样各1套。
本次调查检测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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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检测指标 |
指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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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 |
pH值、六价铬、汞、砷、铜、镍、铅、镉;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1-二氯乙烯、反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 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石油烃(C10-C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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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 |
pH值、六价铬、汞、砷、铜、镍、铅、镉;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1-二氯乙烯、反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 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石油烃(C10-C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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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结果
土壤分析结果:
pH值、砷、镉、铜、铅、汞、镍和石油烃(C10~C40)在全部/部分土壤样品中被检出,检出浓度分别为pH值:5.42~8.23、砷:4.15~13.0 mg/kg、镉:0.02~0.23mg/kg、铜:22~40 mg/kg、铅:22~88 mg/kg、汞:0.016~0.151 mg/kg、镍:37~70 mg/kg和石油烃(C10~C40):8~34 mg/kg。所有检测浓度均低于参考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他监测项目在所有土壤样品中均未检出。
地下水分析结果:
pH、砷、镉、铅、镍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在全部/部分地下水样品中被检出,检出浓度分别为pH值:6.8~7.2、砷:1.3~4.9 μg/L、镉:0.3~3.3 μg/L、铅:3 μg/L、汞:0.08~0.17 μg/L、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0.18~0.24 mg/L。其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相对应的IV类标准限值或《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他监测项目在所有地下水样品中未检出。
结论: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项目地块的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可以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开发使用,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地块环境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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