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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海宁市神州漆业有限公司地块位于海宁市海昌街道由拳路209号,东至海宁市正大车辆检测中心,南至食品批发仓库,西至沿街商铺,北至由拳路。中心坐标为东经120.68390°,北纬30.54465°,占地面积为9194.39m2。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为农田,1984年以后新建海宁神州漆业有限公司从事各类油漆生产,2023年企业厂房拆除,设备及固废全部清运,现地块内为空地,四周建有围墙。海宁神州漆业有限公司生产工艺为向树脂添加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经加工后制成油漆,行业类别为C2641涂料制造,属于化工行业,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规定,本地块归类为丙类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受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浙江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综合考虑到地块内及地块外历史生产活动、现场踏勘结果,地块可能涉及的污染因子为pH、铅、铜、镍、锌、钡、砷、汞、总铬、锰、钛、铁、铝、钠、硫化物、硫酸盐、氟化物、氰化物、氨氮、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萘、甲苯、乙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苯并[a]芘、氯乙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根据人员访谈本地块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详细规划确定地块为敏感用地的或尚未确定地块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中一类用地的污染物限值评价,因此本次调查工作按第一类用地标准进行采样、检测与评估。样品委托浙江恒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其中土壤指标石油烃(C6-C9)和地下水指标苯并[a]芘、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石油烃(C6-C9)分包给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2025年8月16日~2025年8月25日完成采样,2025年8月16日~2025年9月6日完成检测,采集121个土壤样品(包含12个土壤现场平行样),7个地下水样品(包含1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
本地块内布设26个土壤监测点,地块外1个土壤对照点,土壤检测指标为61项,检出项目共计23项。地块内土壤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未超出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表明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其污染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
本地块内布设5个地下水监测井,对照点布设1个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检测指标共计52项,检出项目共计26项。从监测结果分析,地块内铁、锰、臭和味、浊度、高锰酸钾指数、总硬度、氨氮、氯化物、硫酸盐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对照点中浊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其余各项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及其他相关评价标准。地块地下水超标因子成因兼具区域地质背景与人为活动影响,地块所在的嘉兴杭嘉湖平原浅层地层以杂填土、粉质粘土、淤泥质粉质粘土为主,属于典型“铁锰共生”水文地质区,区域广泛存在铁锰结核矿物,地下水在弱透水层(淤泥质粉质粘土)的缺氧还原环境中,二价铁、锰离子(均为可溶性)易从矿物中溶出形成天然高本底;地下水中的二价铁、锰离子在采样时接触空气迅速氧化为沉淀,造成水样浊度升高;同时,该平原地层富含方解石(CaCO3)、白云石(MgCO3),地下水长期与粉质粘土、淤泥质粘土接触,钙、镁离子持续溶出,形成天然高总硬度本底。人为因素方面,地块西至沿街商铺,周边300m范围内以宅基地、商铺和道路为主,西侧沿街商铺长期的餐饮、零售等经营活动及人员聚集产生大量生活污水,其中的粪便污染物、洗涤剂等是氨氮主要来源,氨氮本身具有强烈刺激性臭味,超标时采样或监测过程中会释放明显气味;周边宅基地、商铺人类生活中使用的洗涤剂(含氯化钠)、餐饮废水(含氯化物)可能通过渗漏进入地下水;地块生产油漆时使用立德粉(硫化锌+硫酸钡混合物),硫化锌在有氧环境(如表层土壤渗水)下氧化为硫酸盐,经雨水渗入地下水;此外,W3处锰值较高,地下水中的锰接触空气会迅速被氧化为高价锰氧化物,同时释放出典型的“金属腥味”或“土腥味,这个氧化过程会直接消耗水中的氧气,导致“耗氧量”指标升高。
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年9月),上述超过IV类标准限值的地下水检测因子中的锰属于有毒有害指标,需开展地下水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评估计算结果,其最大超标浓度下的人体健康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不具有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在不作为饮用地下水的情况下,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现状污染风险可接受。
地块内土壤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未超出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中超标因子经风险评估表明不需要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理或修复。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本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其污染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符合第一类用地的各项指标,不属于污染地块,后续可用作第一类用地进行后续的开发利用,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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