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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0003483号地块位于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新兴西大街1号,中钢邢机老厂区内,占地面积15206m2(约22.81亩),规划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
本次调查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及现状共存在5家企业,主要涉及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锂电池研发、货物仓储及零食零销等。
根据本次调查地块及周边1km范围内潜在污染源的分析,认为本次调查地块生产过程中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对地块产生重金属(铅、砷、汞)、多环芳烃的污染影响。地块周边企业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各分厂在生产过程中会通过大气沉降及垂直入渗等方式对本次调查地块产生污染影响,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重金属(铜、镍、锰、钼、铅、砷、汞、六价铬、钒、钴)、甲苯、二甲苯、二苯并呋喃、氟化物、石油烃、多环芳烃、二噁英;邢台南铁路货场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对本次调查地块产生重金属(铅、砷、汞)的污染影响。地块重点关注污染因子包括重金属(铜、镍、锰、钼、铅、砷、汞、六价铬、钒、钴)、甲苯、二甲苯、二苯并呋喃、氟化物、石油烃、多环芳烃、二噁英。
2025年9月26日至9月29日完成现场钻探、地下水建井及样品采集,现场土壤钻探及地下水建井工作由石家庄汉洲地质勘察队完成,土壤及地下水样品采集由河北德普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完成,土壤样品(除二噁英)实验室分析由河北德普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完成,二噁英样品实验室分析由河北工院云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完成。共布设土壤采样点10个,地下水井3眼。送检土壤样品28个,平行样3个。送检地下水样品4个,平行样1个。全部平行样分析结果均满足相关质控要求。
所有土壤样品均检测《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酸碱度(pH值)和45项基本因子(7项重金属(HM)、27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重金属(锰、钼、钒、钴)、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二苯并呋喃)、氟化物,部分点位加测石油烃(C10-C40)、二噁英;地下水样品检测因子包括除二噁英外所有土壤检测因子,并加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表1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毒理性指标21项。
地下水评价选择《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Ⅲ类标准限作为标准值,钒、石油烃(C10-C40)参照《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
土壤及地下水检测结果如下:
①土壤检测结果
土壤样品中重金属(汞、砷、镉、铜、铅、镍、锰、钼、钒、钴)、菲、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苯并[g,h,i]苝共20项因子检出,全部检出因子均满足相应筛选值要求。
②地下水检测结果
地下水中除浑浊度外,其余检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Ⅲ类标准限值。
③异色异味调查结论
根据本次调查地块采样前现场踏勘,现场无异味区域。现场采样期间,未发现异色异味情况,仅部分点位填土中含有砖块等。
通过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中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报告编制等内容的分析,本次调查符合相关质控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导则规定,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城镇住宅用地标准要求,可以安全使用。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到该阶段结束,无需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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