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采油厂2025年度雄安新区雄县境内退出井场地块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以下简称第二采油厂)指定的34口井(分布于32个井场,井场合计面积为95960m2)。调查地块分布于雄县昝岗镇、米家务镇和张岗乡。
二、调查结论
2.1 土壤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内共布设221个土壤采样点位,采集土壤样品1231件,采集样品检测pH、GB 36600-2018表1所列45项基本项目、多环芳烃8项(苊、蒽、荧蒽、芴、芘、菲、苯并(g,h,i)苝、苊烯)、石油烃(C10-C40)、锌、钒、总铬、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3-三氯苯、1,2,4-三氯苯、多氯联苯共63项指标。
调查地块土壤样品pH介于7.8~9.05之间,土壤偏碱性,无明显异常值。
检出污染物为重金属类9种(砷、汞、铅、镉、钒、总铬、镍、铜、锌)、VOCs2种(氯仿、1,2-二氯乙烷)、SVOCs15种(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苊烯、苊、芴、菲、荧蒽、芘、苯并[g,h,i]苝)和石油烃(C10-C40)共27种,其他指标均未检出。
各检出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建设用地“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也均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石油烃(C10-C40)最大检出值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石油烃(C10-C40)最大检出值超过了“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标点位为岔84-S5-1.0m,超标率为0.08%,最大超标倍数1.4倍,超标样品下层土壤经检测未受到污染。超标原因为:井场平台在钻井及封井作业过程中,含油废物和沾染油污的土壤收集不到位,导致土壤中石油烃(C10-C40)超标。
2.2 地下水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96个,采集地下水检测样品96件,检测常规指标31项、VOCs 27项、SVOCs 19项、石油烃(C10-C40)、石油类、镍、钒、总铬共82项。
第二采油厂2025年度雄安新区雄县境内退出井场地块地下水中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铝、耗氧量、氨氮、钠、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氟化物、汞、石油类、镍、砷、镉、铅、石油烃(C10-C40)共19项指标有检出,其他检测项目均未检出。
第二采油厂2025年度雄安新区雄县境内退出井场地块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硫酸盐、钠、氟化物6项指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含量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的要求,超标因子均为地下水常规指标。石油类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中附录A中限值标准,石油烃(C10-C40)满足《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他因子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的要求。
地下水中常规指标局部超标主要原因是原生水文地球化学环境和人类活动共同造成的。项目位于雄县东北部,根据收集到的区域资料,雄县地下水水质较复杂,有广泛分布的高氟水,东部还有微咸水及咸水。地下水的混采,有可能恶化水质较好的水;污水的排放及农药、化肥的大量施用,也可能通过入渗及降水淋滤等途径进入含水层。
2.3 结论
本次调查各阶段质量控制满足规范要求,检测结果科学客观。
第二采油厂2025年度雄安新区雄县内退出井场地块经过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土壤检测指标石油烃(C10-C40)超出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硫酸盐、钠、氟化物浓度超过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限制,超标因子属于一般常规指标,无健康风险。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调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不满足“第一类用地”的标准要求,调查地块中岔84井场属于污染地块,需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工作。
联系人:张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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