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端州125区端州一路东侧马头岗项目地块
占地面积:3311平方米
地理位置:125区端州一路东侧(马头岗村西侧)
土地使用权人: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马头岗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闲置用地
未来规划:商住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广东景和检测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肇环字[2022]11号)的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故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马头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本单位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6-7月。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地块资料分析可知,该地块历史沿革清楚,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及历史变化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人变化情况:项目地块历史上一直归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马头岗股份经济合作社使用,黄岗街道马头岗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2年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至今权属无变化。
(2)项目地块历史变化情况:
①1990年以前,项目地块为水田以及水塘、村道,水塘深约两米,面积约1500平方米。水田主要种植水稻,水塘用于散养家鱼以及用作水田作物灌溉用水;
②1990年~1993年,地块内水塘被村民用山土回填并开始由村民逐步搭建砖构平房,其中西北角平房用于便利店,地块靠近北侧部分硬底化空地用于临时停靠车辆,紧靠空地有一条宽约三米的水泥村道由西至东贯通地块,地块中部建筑也全部用于菜档、水果店、理发店、便利店等商业活动,亦有村民居住于其中;
③2008年,地块北侧中部搭建一临时铁棚,用于村民流动摆摊卖菜用;
④2014年,搭建于2008年北侧中部的临时铁棚拆除,地块南部有一废品回收站进驻,地块西北角变为美乐家百货商店,地块中部靠西侧建筑改名为珍美食品商行,地块西侧靠南部位置由肇庆市庆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租,地块内其余位置无变化;
⑤2017年,地块北侧隔村道建筑全部拆除,规划临时用于村停车场;
⑥2019-2021年,地块南部废品回收站、地块中部靠西侧珍美食品商行以及地块肇庆市庆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侧靠南部搬离地块,至此地块内所有建筑处于空置状态。
⑦2023年四月,地块内所有的建筑物被村委拆除,建筑垃圾被清运出地块,同时地块沿北侧村道为界其余沿红线边界用铁皮进行了围蔽处理,围蔽部分闲置;
⑧2023年至勘察期间,项目地块北部目前作村道以及停车场用,其余部分为闲置空地且处于围蔽状态,北部道路以及停车场部分地面均有硬底化但可见少量裂痕,围蔽部分内部杂草丛生无任何建筑物,地面土壤可见建筑物拆除痕迹,地块南侧沿着边界向东有一条村用自来水管道,地块其余地面未发现管道铺设痕迹。现场未发现有疑似污染物渗漏或管道破损造成地块内土壤污染的情况,未发现生活垃圾以及工企业生产垃圾堆积以及填埋的情况,亦未闻到地块内土壤存在异常味道。
综上,项目地块在1990年前为村道、农田以及水塘,水塘深约两米,面积约1500平方米。水田主要种植水稻,水塘用于散养家鱼以及用作水田作物灌溉用水;1990-2014年,地块内水塘被村民用山土回填并开始由村民逐步搭建砖构平房,其中西北角平房用于便利店,地块靠近北侧部分硬底化空地用于临时停靠车辆,紧靠空地有一条宽约三米的水泥村道由西至东贯通地块,地块中部建筑也全部用于水果店、理发店、便利店等商业活动,亦有村民居住于其中;2014年,搭建于2008年北侧中部的临时铁棚拆除,地块南部有一废品回收站进驻,地块西北角变为美乐家百货商店,地块中部靠西侧建筑改名为珍美食品商行,地块西侧靠南部位置由肇庆市庆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租,地块内其余位置无变化;2017年,地块北侧隔村道建筑全部拆除,规划临时用于村停车场;2019-2021年,地块南部废品回收站、地块中部靠西侧珍美食品商行以及地块肇庆市庆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侧靠南部搬离地块,至此地块内所有建筑处于空置状态;2023年四月,地块内所有的建筑物被村委拆除,建筑垃圾被清运出地块,同时地块沿北侧村道为界其余沿红线边界用铁皮进行了围蔽处理,围蔽部分闲置;2023年至勘察期间,项目地块北部目前作村道以及停车场用,其余部分为闲置空地且处于围蔽状态,北部道路以及停车场部分地面均有硬底化但可见少量裂痕,围蔽部分内部杂草丛生无任何建筑物,地面土壤可见建筑物拆除痕迹,地块南侧沿着边界向东有一条村用自来水管道,地块其余地面未发现管道铺设痕迹。
通过对地块内历史活动变化的情况分析,并分析了地块周边的主要污染源的污染情况,本调查区域需关注的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VOCs(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
三、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土壤采样时间为2025年7月02-03日,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6个,其中地块内布设采样点4个,采样深度为6-8米,共采集土壤样品22个(不含现场质控样),地块外布设土壤对照点2个,共采集土壤表层样品2个(不含现场质控样)。土壤检测项目包括GB36600-2018必测45项+pH、水分、石油烃(C10~C40)。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地下水采样时间为2025年7月07日,在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3个,井深为6-8米。共采集地下水样品3个,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pH、浑浊度、铜、汞、砷、铅、镉、六价铬、镍、可萃取性石油烃、VOCs(7项:苯、甲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
检测项目评价标准:
(1)土壤评价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第一类用地风险控制推导值。
(2)地下水评价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发布稿)》(HJ25.3-2019)第一类用地风险控制推导值。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地块内土壤:土壤样品的pH值在6.11~6.60之间,铜的含量为17~57mg/kg,镍的含量为18~64mg/kg,铅的含量为12.0~56.0mg/kg,镉的含量为0.18~0.52mg/kg,汞的含量为0.22~0.41mg/kg,砷的含量为2.19~3.94mg/kg,六价铬的含量均低于检出限;石油烃(C10-C40)的含量为12~88mg/kg,土壤样品挥发性有机物在所有土壤样品中的含量均低于检出限;半挥发性有机物中所有土壤样品中的含量均低于检出限。
综上所述,通过对地块内各点位监测结果分析,土壤样品中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和石油烃(C10-C40)、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pH值的范围为7.2~7.3、浑浊度的范围为57~66NTU、铜的含量为ND~0.00015mg/L、砷的含量为ND~0.00109mg/L、镍的含量为ND~0.00029mg/L、铅的含量为ND~0.00051mg/L,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含量为0.20-0.26mg/L;镉、六价格、汞、VOCs均低于检出限;
综上,浑浊度超过Ⅲ类水质限值,(超标原因可能是建井时滤料填充不充分,使滤料和滤网无法完全过滤底层份质黏土),但浊度为一般化学指标,并非毒理学指标,对敏感受体带来的健康风险不大。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其他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水质限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值。
四、初步调查结论
本调查地块土壤检测因子的检测值、地下水检测因子的检测值均低于相应的风险筛选值,即健康风险在人体可接受风险水平范围内,故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本地块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可结束,后续可以作为商住用地开发利用。
五、建议
(1)土地使用权人应加强该地块内的环境管理和保护,在本报告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前,应对地块进行围蔽管理和保护,确保地块红线范围内不被干扰。
(2)建议对地块上闲置进行监督,防止有固废、危废存放、倾倒等可能造成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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