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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吉林市落实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特印发了《吉林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HJ1209-2021)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年度自行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因此,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紧固件分公司作为《吉林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之一,按照相关规范指南要求编制了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
本次土壤监测《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 45 项及 pH 、总铬、锌、石油烃共 49 项指标,地下水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37 项基本项目基础上增测镍、石油类、总铬共 40 项指标。根据获取的检测数据,分析评价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得出如下结论:
(1)土壤监测结果表明,土壤中甲苯、苯胺、六价铬等 37 项污染物在各监测点均未检出。将检出指标数据与对应标准限值对比分析,所有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均小于其所对应的标准限值。即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小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中铬、锌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对应 pH 限值。本次检出指标与前次检出指标对比,两次污染物浓度值基本处于同一水平,说明本企业的日常生产行为,未对本厂范围内的土壤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企业采取的土壤防控措施是有效的。
(2)地下水监测结果表明,本次监测地下水中各污染物浓度小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 III 类水浓度限值 。与前次污染物进行对比,本次检出污染物浓度基本与前次处于同一水平,说明本企业的日常生产行为,未对本厂范围内的地下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企业采取的地下水防控措施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显示,本企业的日常生产行为未对本厂范围内的地下水及土壤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企业采取的土壤和地下水防控措施是有效的。
作者(138****4273,已修改1次), 最新修改于2025-09-11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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