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 号)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控,推动“十四五”净土保卫战主要目标指标实施落地,确保人民群众住得安心,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行文湘环发〔2021〕26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实际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且拟收回或已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3 年 6 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净地”备案及监管规则(2023 年版)》的通知中明确,供应为“一住两公”(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不包括原土地用途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应已依法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且未被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为确保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保障人群健康,预防污染事故发生,长沙县自然资源局、长沙县生态环境局要求此地块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备案,待备案后再进入土地开发利用程序。为认真贯彻上述文件精神,长沙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工作。我司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对该项目地块开展了现场踏勘、地块开发利用历史调查、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等工作,并对资料收集情况、踏勘结果和人员访谈结果进行了分析。并编制了《开慧镇13626.00平方米地块(宗地代码:430121016005GB00018)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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