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公安局高沙窝派出所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称“项目地块”)坐标为东经107.04501°,北纬37.99550°,本项目选址位于盐池县高沙窝镇金沙东街以南,高沙窝中药材市场以东。盐池县公安局高沙窝派出所建设项目总占地8000平方米。
为查明项目地块的土壤是否被污染,是否适合作为派出所建设用房,根据相关法规要求,2025年6月,宁夏测衡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受盐池县公安局委托,承担了盐池县公安局高沙窝派出所建设项目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到委托后,立即组建技术团队,对项目地块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走访当地居民、周边单位等,进行地块周边居民访谈,分析收集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历史发展状况及地块内是否受到污染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识别和判断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国家标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主要调查结论包括:
(1)调查中项目地块未发现工业污染痕迹;
(2)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查阅历史资料可知,项目地块面积为8000平方米,项目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天然牧草地和农村道路。本项目目前暂未开工建设,历史上未建设过任何工厂、企业,未涉及工矿用途、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未涉及工业废水污染,未用作工业用途,不存在相关的污染事件及污染记录。
(3)相邻地块现状主要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宁夏中药材市场,场地内建设有供暖锅炉)、天然牧草地和农村宅基地。
(4)通过现场踏勘发现,项目地块周边1000m范围内主要为农村宅基地、高沙窝镇幼儿园、高沙窝镇人民政府、高沙窝镇农贸市场、高沙窝镇收费站、居民自建商品房、宁夏中药材市场(含场地内供暖锅炉)、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吴忠分中心高沙窝公路养护站、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高沙窝管理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吴忠销售分公司盐池高沙窝加油站、宁夏利源集团特种运输有限公司、宁夏新为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长明高沙窝天然气加气站。
项目地块周边1000m潜在污染源识别:项目地块西北侧约400m处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吴忠销售分公司盐池高沙窝加油站,项目地块西侧紧邻宁夏中药材市场(场地内建设有供暖锅炉)、项目地块东侧约110m处为宁夏利源集团特种运输有限公司,项目地块东南侧约100米处为宁夏新为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历史上为原盐池县天宝煤焦油加工有限公司),项目地块东侧约280m处为宁夏长明高沙窝天然气加气站。用地周边1000m范围内存在工矿企业和经营活动,无法排除其经营活动是否对项目地块产生影响,造成污染。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规定,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地块内外存在污染源时,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根据第一阶段收集的相关资料及走访信息,调查表明:项目地块周边存在有工矿企业,无法排除项目地块周边工矿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对项目地块产生影响,造成污染,项目地块周边存在可能的污染源,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工作,需制定第二阶段采样分析工作计划,故根据调查结果编制了《盐池县公安局高沙窝派出所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方案》,为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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