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波路与苏锡常高速公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原碧波新村西侧地块),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四至范围为:北至空地,东至陆马公路,南至苏锡常高速公路,西至碧波路,本次调查总面积约为39546.6m2,现由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管辖。根据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湖分局提供的《碧波路与苏锡常高速公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规划图及规划条件》,未来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居住用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居住用地为第一类用地,故本次调查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为了保证土地开发利用安全,实现用地环保可持续发展,受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委托,无锡辰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对碧波路与苏锡常高速公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原碧波新村西侧地块)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我单位根据地块内污染源分布情况的调查研判,经过资料收集和分析、现场勘察、人员走访,编制了《碧波路与苏锡常高速公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并通过专家函审,依据专家函审意见,我单位对调查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根据完善后的调查方案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地块及其周边的土壤、地下水进行了采样分析。结合有关导则和标准编制完成《碧波路与苏锡常高速公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原碧波新村西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供环保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决策参考。调查工作于 2025年7月实施,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地块内:调查地块内历史上存在无锡侨颂特种纸有限公司、无锡市超翔包装箱有限公司、无锡博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3家企业,另外2022年企业拆除后,地块内新增堆土区域。目前地块内均为空地。
地块外:根据现场踏勘、历史卫片及人员访谈得知,地块外周边500m范围内存在无锡市湖光制衣有限公司、无锡飞云球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双龙信息纸有限公司、无锡双龙印务有限公司、无锡绿波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无锡湖嘉服装有限公司、无锡市振太酒业有限公司、无锡久盛换热器有限公司、无锡市凌盛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共9家企业,无重污染企业及大气污染严重企业。
综上,本次调查将通过对该地块及周边地块涵盖的潜在污染物的毒性、毒理参数、评价标准等情况,结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所列45项为必测项目的要求,本次调查需关注的特征污染物包括三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石油烃、氟化物、镍、铅、丙酮、汞、砷、氟化物、苯并(a)芘等。
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时间分别为2025年7月23日及2025年7月25日,本次调查地块采用判断布点法结合系统布点法进行点位布设,重点关注区域按照40×40网格布点,地块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23个(包含堆土点位),深度为6.0m(堆土区域为7m),共送检土壤样品132组;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5口,地下水监测井最大深度为6m(堆土区域为7m),采集地下水样品5组,送检样品5组。地块外冬侧布设1个土壤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位,送检4个土壤样品,1个地下水样品;送检样品均按规范要求送往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验室分析。检测因子如下:
土壤:pH值、《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基本项目 45 项(重金属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表2其他项目中石油烃(C10-C40)、氟化物、丙酮;
地下水:pH值、《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基本项目 45 项(重金属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表2其他项目中石油烃(C10-C40)、氟化物、丙酮,另外增加《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并加以对照。
三、调查结论
根据检测结果分析,本地块送检的土壤样品污染因子检出值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江苏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污染因子除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固体总量、硫酸盐、氨氮外,其他因子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本次调查地块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氨氮和硫酸盐,均为一般化学指标,无挥发性,且该区域地下水不进行开发利用,故该地块地下水无法通过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饮用地下水途径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因此,根据现场调查及采样分析结果,该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质量要求,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利用,无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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