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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对滕州市TZ2022-35-2号宗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调查结果表明,滕州市TZ2022-35-2号宗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均未超过相应标准限值,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一步详细调查工作。
作者(136****0680,已修改1次), 最新修改于2025-08-14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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