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青光示范镇出让区10号地块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光谷道与池青路交口东南侧,总用地面积为36497.9m2。项目四至为:东至规划湖青路,南至现状空地,西至现状树木林地,北至规划光谷道,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与服务设施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1 月1 日)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天津市津辰仕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地质研究和海洋地质中心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和导则,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经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与现场踏勘,2009年2月之前,地块内南侧存在一条河流(灌溉支流),宽约10m,深约2m,其余区域为蔬菜大棚,种植白菜、玉米等,蔬菜种植期间涉及少量农药的使用及污水灌溉,种植期间施用少量有机肥;2014年4月,地块内蔬菜大棚退耕变更为空地,原灌溉支流不再作为灌溉水体来源,变更为景观河道;2016年9月,地块内空地区域种植树木;2017年5月,景观河道部分被填埋,且剩余部分景观河道两岸修建水泥堤岸;2020年3月至今,地块内无明显变化。
地块周边800m敏感目标主要有盛康园、韩家墅小区等居住区,韩家墅小学等学校,景观河道等地表水体。
地块内潜在污染源主要为地块内历史上的蔬菜种植活动可能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重点关注污染物包括汞、砷、镉、铜等重金属以及有机农药类、石油烃、酞酸酯类等,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和地表入渗的方式对本地块造成影响。地块周边潜在污染源主要有地块周边仓库、钢材市场、木材市场、天津华利汽车有限公司等,重点关注污染物包括酸碱度、铜、苯、三氯甲烷等有机污染物,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和地下水迁移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综上,为确定场地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第二阶段土壤进场采样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结合地块历史用途(历史蔬菜大棚等潜在污染源分布)及地下水流向,采用系统布点法与专业判断法布设采样点位,本地块采样调查共布设8个土壤采样点,另外布设1个场外对照点。采集并送检样品31个(包含3个平行样)。其中地块内采集土壤样品30个(包含3个平行样),地块外采集土壤样品1个。
地下水进场采样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根据地块内地下水流向及地块历史使用情况确定地下水监测点位位置,主要关注潜水层地下水,共设置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采集5个地下样品(包含1个平行样)。
沉积物进场采样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共布设1个沉积物采样点,采集并送检沉积物样品2个(包含1个平行样)。
地表水进场采样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共布设1个地表水采样点,采集并送检地表水样品2个(包含1个平行样)。
土壤、地下水、沉积物、地表水检测指标涵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项以及其他特征污染指标有机农药类(GB 36600-2018中的14项)、酞酸酯类、石油烃(C10-C40)、pH值。为确定未来地表水排放去向,地表水加测氨氮、化学需氧量。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1)土壤调查结果
根据检测报告,地块内土壤pH值检出范围为7.97~8.72,共检出铜、镍、铅、镉、砷、汞、石油烃(C10-C40)等7种污染物指标,其余指标均未检出。土壤污染物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阶段,地块内地下水样品pH值检出范围为6.8~7.4之间,共检出汞、砷、镉、铅、镍等5种重金属,其余指标均未检出。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
(3)沉积物调查结果
根据检测报告,地块内沉积物pH值为8.37,共检出铜、镍、铅、镉、砷、汞等6种污染物指标,其余指标均未检出。沉积物污染物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4)地表水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阶段,地块内地表水样品pH值检出为7.4,共检出汞、砷、铅、镍、石油烃 (C10-C40)、氨氮、化学需氧量等7种污染物指标。其余指标均未检出。地表水中汞、砷、铅、镍、石油烃 (C10-C40)、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均未超过相应筛选值;地表水样品中除常规指标氨氮最大超标倍数为2.49。其余指标均未超标。由于地块内地表水后期无利用规划,后期开发利用过程中,若需抽取排放,因此,地表水常规指标氨氮同时对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三级标准,以判断其是否能够排放应排至污水处理厂。经对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三级标准,氨氮指标满足排放标准,后期开发建设时,该水体可直接排入污水管网。
综上所述,北辰区青光示范镇出让区10号地块土壤中检出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沉积物中检出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中检出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地表水中除常规指标外,其他检出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水质标准。该地块符合未来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与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进一步开展补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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