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镇中心河南B1地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浦秀路1899号,地块东至浦秀路,南至江桦路,西至浦雪路,北至南江榉路,占地面积为19836 m2。该地块2008年4月之前一直作为芦胜村的农用地及宅基地使用,之后地块内建筑及农作物被清理,池塘被填埋,地块处于荒废状态。2013年12月前后,项目地块北部和西部堆有来自开挖环西河时的堆土,南部修建了建筑工人临时居住的工棚。修复进场前地块北部和西部仍为堆土,南部和东部为空地。地块未来规划为文化设施、体育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类型。
经前期调查,地块内土壤中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石油烃(C10-C40)超过风险可接受水平,需开展修复工作。
经环境监理复核,施工单位采用原地异位修复模式开展修复治理,采取化学氧化技术进行修复,达标后的土壤原地块基坑回填。
施工单位根据本项目地块污染特点、现场实际条件、项目地块已有的技术资料等,完成了地块土壤修复工程主体施工。环境监理单位依据修复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审核施工单位的报验资料查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效果评估单位,依据修复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规范等完善地块概念模型,完成基坑清挖效果和土壤修复效果评估采样监测、潜在二次污染区域采样监测工作。
本地块污染土壤修复施工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修复工艺满足修复方案技术要求,基坑清挖效果和土壤修复效果达到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施工对地块边界环境影响较小,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土壤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结果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本地块可进行后续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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