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屠甸镇2024-13地块位于桐乡市屠甸镇,地块面积9196.12m2。地块东至屠兴北路、南至石泾西路、西至南永兴港、北至居民住宅,中心经纬度为120.612551°E,30.580672°N。
根据《桐乡市屠甸镇2024-13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说明》,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B/R),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居住用地及商业服务业用地(代码:0701、0901)。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本地块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标准。
根据《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工作内容 | 时间 | 相关单位 |
现场踏勘 | 2025.2.28 | 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
人员访谈 | 2025.2.28 | 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
资料收集及分析 | 2025.2.28~2025.4.30 | 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
本次调查地块历史涉及农用地及工业、商业用地。1986年之前,地块内为农田;1986年至1994年,地块西侧为桐乡市毛线厂,其余为农田;1995年至2003年,地块西侧为桐乡市毛线厂,东侧为嘉兴华帛绒毯有限公司,其余北侧部分为蔬菜地;2004年,桐乡市毛线厂停产,厂房出租给桐乡市蒙努格林木制品有限公司;2005年至2008年,地块西侧为桐乡市蒙努格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东侧为嘉兴华帛绒毯有限公司,其余北侧部分为蔬菜地;2009年,桐乡市蒙努格林木制品有限公司更名为桐乡市颐景轩家具有限公司;2010年,地块西侧为桐乡市颐景轩家具有限公司,东侧为嘉兴华帛绒毯有限公司,其余北侧部分为蔬菜地;2011年,嘉兴华帛绒毯有限公司搬迁,厂房出租用于大型超市仓库;2012年至2019年,地块西侧为桐乡市颐景轩家具有限公司,东侧为大型超市仓库,其余北侧部分为蔬菜地;2020年,桐乡市颐景轩家具有限公司搬迁,厂房空置;2021年,地块西侧厂房出租用于大型超市仓库;2022年至2023年,地块北侧部分为蔬菜地,其余均为超市仓库;2024年至2025年,地块北侧部分为蔬菜地,
东北角有两处空置厂房未拆除,其余构筑物均已拆除,为待开发空地。
2025年2月,我单位工作小组对该地块进行现场踏勘,地块内主要为待开发空地,地块东北角有两处空置厂房未拆除,西侧有一空置工棚,北侧及南侧有附近居民种植的蔬菜,地块内土地平整,无地表水,无坑,无外来堆土,无地下设施设备,无雨污管线分布。
本次调查地块周边区域历史曾有嘉兴皇室公爵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桐乡市利达印染有限公司、桐乡市屠甸天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桐乡市鸿运来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嘉兴市新纪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新铭龙经编织物有限公司、嘉兴市晶奥电子有限公司。考虑到污染物具有一定的迁移性,因此周边地块的生产活动所产生的污染物可能会迁移至本地块,综合考虑周边污染源生产内容、存在时间、污染物种类、与本地块的距离、地下水流向、是否隔地表水体、污染物迁移途径等因素,本次调查将地块周边企业作为周边可能的污染源进行分析。
根据第一阶段的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情况,地块内及周边企业的生产可能会
造成本地块的污染影响,另外考虑人员访谈资料存在不确定性和历史卫星影像资
料的间断性,故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检测,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一步查明地块土壤污染状况。
(2)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工作内容 | 时间 | 相关单位 |
土孔钻探 | 2025.5.19 | 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马林土石方工程队 |
地下水建井 | 2025.5.19 | |
土壤样品采集 | 2025.5.19 | 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
土壤样品现场快筛 | 2025.5.19 | |
地下水建井洗井 | 2025.5.29 | |
地下水采样洗井 | 2025.6.3 | |
地下水采样 | 2025.6.3 | |
实验室分析测试 | 2025.5.19~2025.6.23 |
2025年5月,根据《桐乡市屠甸镇2024-1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方案》,确定了土壤、地下水监测点位及分析测试项目。
样品采集:地块内共布设8个土壤监测点、3个地下水监测点,另外在地块东北侧布设1个土壤/地下水对照点。本项目共采集土壤样品81个(含对照点),送检土壤样品36个(含对照点),另外采集4个土壤现场平行样;采集地下水样品4个(含对照点),送检地下水样品4个(含对照点),另外采集1个地下
水现场平行样。每批次样品均设有运输空白、全程序空白和设备空白。
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23日,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对采样的样品进行检测分析。
土壤环境调查结论:根据实验室结果分析,地块范围内的土壤污染物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总铬、锌、氟化物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附录A部分关注污染物的土壤风险评估筛选值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偶氮苯的检测结果低于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pH值的检测结果与对照点检测结果相比无显著差异。
地下水环境调查结论:根据实验室结果分析,W1、W2、W3、DW点位浊度、肉眼可见物,W3点位氨氮,W1点位氯化物检测结果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其余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超标指标:浊度、肉眼可见物、氨氮、氯化物均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附录H有毒有害指标,不属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毒理学指标,并且不在《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未来该区域不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以及不作为饮用水,故不作为关注污染物进一步评价。
导致地下水中浊度、肉眼可见物、氨氮、氯化物超标的原因可能有自然因素及人类活动。自然因素包括土壤侵蚀、地壳运动、气候变化等,地块受降雨影响,地下和地表水流量增大,进一步使得水中颗粒物被搬运,从而导致地下水浊度、肉眼可见物超标。而地块内及周边的居民生活排放的生活废水、施肥、农业等造成的污染物排放,导致地下水氨氮、氯化物升高。
(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桐乡市屠甸镇2024-13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可作为商住用地(B/R)(代码:0701、0901)开发利用。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