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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现对《G12317-8018号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地块位于石井街道东纵路与墩子河交汇处西南侧,项目红线范围面积为4621.84m2。该地块未来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
二、污染状况结论
本次场地调查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共布设了4个土壤调查点位、3个地下水调查点位,共采集了18个土壤样品,3个地下水样品。土壤分析检测指标涉及9项重金属、27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氰化物、石油烃(C10-C40);地下水分析指标涉及9项重金属、22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3项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氰化物、石油烃(C10-C40)。
由检测结果可知,调查地块土壤样品检出结果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检出结果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中,土壤与地下水初步采样调查的样品检测指标检出值均符合相关筛选值限值要求,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因此,本次调查地块无需纳入污染地块管理,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三、建议
地块未来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如若涉及土壤开挖仍需关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如发现土壤颜色、气味异常等情况,应封闭现场,做好已挖出疑似污染土壤的单独存储、防淋防渗等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并及时通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到场核实。
四、本项目公示时间为2025年8月4日-202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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