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名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B22-1号区政府储备地(地块二)(以下简称“目标地块”或“调查地块”)
占地面积:22585.78平方米
地理位置: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清远大道北侧,清远市清城区第二中学西侧。中心点坐标E 113.074453°、N 23.672801°。
土地使用权人: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目标地块现状为闲置状态。
未来规划:根据相关规划,目标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普罗(广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采样、检测分析单位:广东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土壤钻探和成井单位:普罗(广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标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需要按要求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公开属性说明:本报告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2~3月,根据调查情况,调查地块历史沿革清楚:1)2021年7月前,目标地块为农用地,主要种植水稻、蔬菜、芒果树、杂树等;2)2021年7月,为建设地块外广清城际铁路需要,中铁二十二局在地块及周边建设制梁场,建设过程中进行了地面清表平整、硬底化及构筑物、设施设备建造等工作。制梁场于2022年7月投入使用,其中地块作为制梁场一部分区域;3)2022年7月-2023年10月,目标地块主要作为制梁场使用;4)2023年10月,目标地块及周边制梁场停止生产;2023年10月-2024年10月,地块内构筑物和设备等闲置;5)2024年10月-11月,目标地块进行构筑物、设备等拆除和清运等工作,后地块闲置至今,并残留有部分构筑物。
目标地块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居民区、制梁场等。地块北侧现状为空地、农用地、居民房等;地块东侧现状为农用地、空地等;地块南侧现状为空地、居民房等;地块西侧现状为农用地、居民房等。
根据目标地块和周边的土地历史沿革及土地使用情况,将地块内涉及拌和站、料仓、小型预制构件场等生产区域作为潜在关注区域。地块潜在关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铜、铅、汞、镉,主要包括来自地块内生产过程中项目机械设备以及车辆的石油烃和地块内拌和站原料所含的铜、铅、汞、镉。
三、初步采样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判断布点法与系统布点法、分区布点相结合的方式布设点位,在地块内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4个,每个点位采集4-5件样品,共采集土壤样品59件。本次调查引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B22-1号区政府储备地(地块一)》中的2个土壤对照监测点位数据(DZ1、DZ2)。点位数量满足国家和地方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中基本要求。
本次调查在目标地块内布置3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共采集3组地下水样品。本次调查引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B22-1号区政府储备地(地块一)》中的1个地下水对照监测点位数据(DZW1)。
根据检测结果,经统计汇总分析如下:
(1)土壤样品
本次调查对地块内59件土壤样品进行了pH值和水分的检测,pH值检出范围为4.59-9.46,水分的检出范围为4.3-121%。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59件土壤样品进行了重金属检测,所有样品均检测分析了砷、镉、铜、铅、汞、镍、六价铬。通过对比分析可知,土壤样品中除六价铬未检出外,其它重金属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砷的检测浓度范围为0.64mg/kg~9.77mg/kg;镉的检测浓度范围为ND~0.65mg/kg;铜的检测浓度范围为1mg/kg~46mg/kg;铅的检测浓度范围为13mg/kg~91mg/kg;汞的检测浓度范围为0.008mg/kg~0.107mg/kg;镍的检测浓度范围为4mg/kg~43mg/kg。所有重金属指标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一类建设用地风险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59件土壤样品进行了石油烃(C10-C40)检测,所有样品均有检出石油烃(C10-C40),检测浓度范围为9mg/kg~241mg/kg。所有样品均未超过第一类建设用地风险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59件土壤样品进行了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59件土壤样品检测了半挥发性有机物,其中䓛、苯并(a)蒽各有1个样品检出,检出浓度分别为0.28mg/kg、0.25mg/kg,其他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未检出。所有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一类建设用地风险筛选值。
(2)地下水样品
地块内共3组地下水重金属样品中,砷、铅、镍有检出,六价铬、汞、镉、铜未检出。其中砷检测浓度范围为ND~0.00308mg/L;铅检测浓度范围为ND~0.00152mg/L;镍检测浓度范围为0.00024mg/L~0.00076mg/L。所有样品均未超过对应的III类水质标准限值。
地块内共3组地下水样品中的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的检测浓度范围是0.05mg/L -0.12mg/L,均低于其推导值。
地块内共3组地下水样品中常规指标,pH值的检出范围是6.1-6.8,浊度的检出范围是27-61NTU,地块内pH值、浊度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II类水的限值范围。由于目标地块所在的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周边区域自来水普及,地下水中pH值、浊度不存在对影响人体健康的暴露途径,不存在人体健康风险。
四、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B22-1号区政府储备地(地块二)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一类建设用地风险筛选值或推导值;地块内地下水中有毒有害指标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II类水质标准限值或推导值,仅有pH值、浊度(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II类水的限值要求。由于目标地块所在的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周边区域自来水普及,地下水中pH值、浊度等感官性指标不存在对影响人体健康的暴露途径,不存在人体健康风险。
综上所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B22-1号区政府储备地(地块二)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的要求。目标地块作为二类居住用地进行再开发利用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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