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东莞市虎门镇2024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三)地块
占地面积:3662.51平方米
地理位置: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文明路
土地使用权人:东莞市虎门镇大宁股份经济联合社
未来规划:体育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广东四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广东四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德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和《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等文件规定:“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本地块未来规划为体育用地,因此该地块在再开发利用前需要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为该地块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第一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的目标地块为东莞市虎门镇2024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三)地块,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5月。根据地块历史卫星图、人员访谈和收集的资料了解到:项目地块在1996年前为鱼塘,主要养殖草鱼、鲢鱼等四大家鱼;1996年,东莞市虎门镇大宁股份经济联合社将地块外南侧1.6公里山土填至地块内,平均填土深度约3米,填土面积为3662.51平方米。1996年,地块建设为游泳馆和五人制足球场,1996年至2024年,地块用途为游泳馆和足球场。2024年,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将游泳馆和足球场拆除并对地块进行平整。
地块外东侧1996年前为鱼塘,1996年后为大宁篮球场。地块外南侧1996年前为鱼塘,1996年后为大宁康体广场。地块外西侧1996年前为鱼塘,1996年-2000年为空地,2000年建设为足球场,2000年-2010年为足球场,2011年建设为羽毛球馆,2011年-2025年为羽毛球馆。地块外北侧1996年前为鱼塘,1996年后建设为博投三路。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调查地块内需关注的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
三、初步采样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地块内共布设3个土壤点位,3个地下水点位。地块外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区域布设2个土壤表层点,对照点所处位置历史及现状皆为林地,位于地块外南侧。目标地块占地面积为3662.51平方米,土壤采样点位数布设3个,布点密度为1220.84m2/个。
本次初步采样工作于2025年5月26日共采集土壤样品19个,其中包括2个现场平行样,2025年5月28日共采集地下水样品4个,其中包括1个现场平行样。土壤样品采样检测分析工作由广东四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地下水样品采样检测分析工作由广东四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德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完成。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一)本次调查采集地块内土壤样品17个,检测项目包括基本理化指标2种,《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检测项目(重金属7种,挥发性有机物27种,半挥发性有机物11种)及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样品中,6种重金属(砷、汞、铅、镉、镍、铜)均有检出,但均未超过对应筛选值;六价铬的检测结果均低于检出限;27种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均低于检出限;11种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中,苯并[a,h]蒽有检出,检出率为5.26%,最小值为ND,最大值为0.1mg/kg,平均值为0.05mg/kg,未超过对应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也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茚并[1,2,3-cd]芘有检出,检出率为5.26%,最小值为ND,最大值为0.1mg/kg,平均值为0.05mg/kg;未超过对应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也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石油烃(C10-C40)的检出率为100%,最小值为17mg/kg,最大值为45mg/kg,平均值为23.27mg/kg,未超过对应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也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在体育用地类型条件下,当地块内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时,对人体健康风险可以接受。
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的土壤未受到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类等污染物的污染,环境健康风险较低,在可接受范围内,因此无需启动土壤详细阶段取样调查。
(二)本项目所在地区地下水区划属于“珠江三角洲东莞沿海地震灾害易发区”,地下水类型为裂隙水,现状水质类别为Ⅰ-V类水体。本次共布设3个地下水检测井,采集3个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包括pH值、浑浊度、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本次检测的地下水样品中,地下水pH值范围为6.2-6.3;浑浊度范围为53-66NTU,超过筛选值;重金属砷、汞、铅、镉、铜、镍、六价铬有检出,但均未超过对应筛选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但均未超过对应筛选值。地下水超筛选值指标中浑浊度属于感官性状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因此不作为本次地块环境调查的重点关注污染物。本次调查地下水各毒性污染物均未超出本次调查选取的风险筛选值,故本地块无需开展地下水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地块土壤样品无超筛选值情况,地下水样品超筛选值的浑浊度属于非毒性污染物,基本不会对人体产生风险影响,无需开展详细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调查地块作为体育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五、建议
(1)土地使用权人加强地块内的环境管理和保护,在本报告获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前,不得对地块进行土方开挖和回填等活动;
(2)土地使用权人加强地块管理,避免无关的人员进入倾倒来历不明的废弃物,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不明的污染影响;
(3)鉴于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开发建设利用单位在后期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暂停施工并报告环境管理部门,并后续补充调查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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