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海宁市周王庙镇双涧11组地块;
占地面积:69189.08 m2;
地理位置:海宁市周王庙镇双涧村,东至农用地,南至上塘河,西至桑梓南路,北至双涧路;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120.504618°E,30.433647°N。
土地使用权人:海宁市融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势平整,地块内主要为农田、荒地、杨家坝港,宅基地已拆除、水塘已填平;
未来规划:农村宅基地(0703);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浙江碳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该地块历史用地为农用地、宅基地、杨家坝港,规划性质为居住用地(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应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为了解海宁市周王庙镇双涧11组地块现有的土壤及地下水质量状况是否满足场地开发要求,从而指导下一步开发工作,海宁市融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浙江碳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2月上旬,包括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识别地块内各类污染(源)以及历史/当前的活动对地块环境质量(土壤和地下水)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相关资料,初步判断本地块内农用地种植历史无潜在污染源,考虑地块周边企业邻近且部分企业早期环保设施及制度不够完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需对本次调查地块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潜在土壤及底泥污染因子为pH、石油烃(C10-C40)、重金属(砷、汞、锌、铜、铁、镍、锰、总铬、铝)、苯并[a]芘、氟化物、苯、甲苯、二甲苯。潜在地下水及地表水污染因子为pH、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重金属(砷、汞、锌、铜、铁、镍、锰、总铬、铝)、苯并[a]芘、COD、氨氮、总磷、氟化物、苯、甲苯、二甲苯、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三、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1)土壤采样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共布设了10个土壤监测点位,包含9个常规点位,1个对照点位,常规点位采样深度为6 m;3 m以内采样间隔为0.5 m,3~6 m采样间隔为1 m,单点采集9个样品。每个土壤点位根据表层土送检、快筛数据高送检、水位线附近50 cm 送检、底层土送检及每个类型土层至少1个样品、送检样品间隔不超过2 m等要求送检。本次通过筛选后共选择44个土壤样品送实验室,包含地块内36个土壤样品,4个对照点样品、4个平行样;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共送检40个样品(含平行样),pH值介于7.87~8.46,重金属7项指标中,六价铬未检出,汞、镉、砷、铜、铅及镍均检出,石油烃(C10~C40)指标检出,VOCs、SVOCs未检出,以上检出值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总铬、锌及氟化物均检出,以上污染指标均小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锰检出值小于江西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2)地下水采样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共布设了5口监测井,包括4个常规监测井、1个对照监测井。共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包含地块内4个地下水样品、1个对照点地下水样品、1个平行样品。地下水pH值介于7.5~7.8,本地块内地下水中pH值、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及六价铬)、苯并[a]芘满足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VOCs、SVOCs(除苯并[a]芘)、总铬未检出;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指标检出,远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总磷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IV类标准限值。地下水常规指标中硫化物、氰化物、硒未检出,其余常规指标均检出,但检出值均很小,除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由于该地块地下水不作开发利用,且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及《地下水污染建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浑浊度及肉眼可见物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地块地下水不存在饮用和皮肤接触这两个暴露途径,因此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3)地表水采样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共采集地表水样2个,包含地块内1个地表水样品、1个平行样品。监测点位的地表水中重金属指标中铜、锌、汞、镉、六价铬、总铬、铅、锰、镍未检出,砷、铁、铝检出,分别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Ⅴ类水质标准及《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指标检出,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他VOCs、SVOCs指标均未检出。监测点位的地表水常规指标中除化学需氧量均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Ⅴ类水质标准。由于该地块地表水不作开发利用,不作为饮用水源,化学需氧量指标属于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对人体健康无风险。
(4)底泥采样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共采集底泥样品2个,包含地块内1个底泥样品、1个平行样品。监测点位重金属7项指标中,六价铬未检出,重金属(铜、镉、砷、铅、汞及镍)、VOCs、SVOCs、石油烃(C10~C40)各检测指标检出值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总铬、锌、氟化物检出值小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锰检出值小于江西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四、结论与建议
根据前期调查及检测数据分析,地块内土壤及底泥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以及江西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本地块内地下水指标除浑浊度及肉眼可见度外均满足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IV类标准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浑浊度及肉眼可见物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指标,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且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故其风险可接受。地表水依据现状评价为劣V类水质,与地块邻近地表水功能区划现状评价一致,由于该地块地表水为一般景观水域,不作为饮用水源,对人体健康无风险。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一类用地开发建设要求,无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直接开发利用。
建议:建议业主加强地块的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发生。如防止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外来土壤在地块内的非法倾倒与就地掩埋;后续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因为后续开发利用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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