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涵江区石庭圆圈地块一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庭片区,占地面积为9562.33㎡。变更前,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和农用地,根据《莆田市江口镇站前-石庭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用地性质拟变更为商住综合用地。
二、调查内容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地块进行了污染识别工作,主要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分析、检测分析等方式对本地块和相邻地块污染源进行识别。
三、调查结果
本地块未受人类生产活动影响,调查中,识别了所有可能对地块设施的污染影响的污染源产生的特征污染物,按规定确定了检测因子,并采用标准方法进行了分析测试,结果表明土壤全部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锡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地下水中除了锡、石油烃外其它指标能够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限值的要求,石油烃能够达到《《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20〕62号)中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锡的检测值均未检出,且低于对照点。因此,本地块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良好,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相关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工作。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