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海宁天娇袜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块;
占地面积:21398.98 m2;
地理位置:海宁市周王庙镇,香园路以西,油车路以北,油车港以东,海宁市吴氏化工有限公司以南;地块中心地理坐标120.503307° E,30.468519° N。
土地使用权人:海宁市融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块整体平整,原构筑物均已拆除;
未来规划:居住用地(07);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浙江碳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采样检测单位: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钻探单位:上海洁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该地块历史用地为工业用地、农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规划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07)。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海分类指南》中所列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为了解海宁天娇袜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块现有的土壤及地下水质量状况是否满足场地开发要求,从而指导下一步开发工作,海宁市融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浙江碳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1)土壤采样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共布设了11个土壤监测点位,包含10个常规点位,1个对照点位,常规点位采样深度为6 m;3 m以内采样间隔为0.5 m,3m以上采样间隔为1 m。每个土壤点位根据表层土送检、快筛数据高送检、水位线附近50 cm 送检、底层土送检及每个类型土层至少1个样品、送检样品间隔不超过2 m等要求送检。本次通过筛选后共选择49个土壤样品送实验室,包含地块内40个土壤样品,4个对照点样品、5个平行样;
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共送检45个样品(含平行样),本次调查土壤检测项目共计51项,包括pH值、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石油烃(C10~C40)、氟化物、石油烃(C6~C9)、锑、锡。地块内土壤样品检测项目中共检出14项,分别为pH值、总氟化物、铜、镍、锡、铅、镉、汞、砷、锑、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苯并[b]荧蒽及茚并[1,2,3-cd]芘。
地块内土壤检出项中锡和氟化物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石油烃(C6-C9)监测因子检出浓度低于推导的土壤污染筛选值,其他各检出指标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采样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共布设了5口监测井,包括4个常规监测井、1个对照监测井。共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包含地块内4个地下水样品、1个对照点地下水样品、1个平行样品。
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共送检5个样品(含平行样),本次调查地下水检测项目共计76项,包括45项基本项、地下水常规指标25项(除45项重复项外)、石油烃(C10~C40)、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石油烃(C6~C9)、锑、锡。地块内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中共检出29项,分别为pH值、浊度、肉眼可见物、溶解性固体总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氯化物、硫酸盐、氟化物、碘化物、总硬度、钠、铝、铁、锰、铜、锌、镍、锡、铅、砷、锑、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挥发性石油烃(C6~C9)、1,2-二氯乙烷。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指标除浊度、肉眼可见物外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标准或《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石油烃(C6~C9)经风险评估在当前暴露情景及暴露途径下不会对人体产生健康风险,浊度、肉眼可见物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且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故其风险可接受。
三、调查结论和建议
总结论:根据地块土壤、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地块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石油烃(C6-C9)监测因子检出浓度低于推导的土壤污染筛选值;地下水除浊度、肉眼可见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标准外,其他检出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标准值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等标准,石油烃(C6~C9)经风险评估在当前暴露情景及暴露途径下不会对人体产生健康风险。浊度、肉眼可见物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且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故其风险可接受。
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一类用地开发建设要求,无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直接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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