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基本情况
桐乡经济开发区2020-73地块位于桐乡经济开发区城南片区,北至高新二路、南至桑和路、西至人民南路、东至自由路。地块占地面积81627.65平方米。地块中心地理坐标E120.560117°,N30.586417°。本地块用地性质拟变更为商住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
调查缘由:根据桐乡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规划,本地块用地性质拟变更为商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和《浙江省土壤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题座谈会纪要的函》(2019年9月6日)等要求,农用地、未利用和建设用地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 [2023]234号),本次用地性质由农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0901)和城镇住宅用地(0701)。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第七条,本地块由农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为敏感用地,属于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中的甲类地块,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第一阶段地块土壤污染情况调查,结合资料收集、现场勘探、人员访谈等多种调查方式得知:桐乡经济开发区2020-73地块位于桐乡经济开发区城南片区,北至高新二路、南至桑和路、西至人民南路、东至自由路。地块占地面积81627.65平方米。地块内历史上存在种子厂(1971-1990),榨菜厂(1991-2015)和桐乡市上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2007-2010)。因历史上地块内企业可能对本地块造成土壤污染,为进一步确认地块环境质量,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据采样结果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更确切的判断。
三、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采样日期:2024 年11 月 11日、2024 年 11月 14日、2025年2月7日(地下水重新采样)。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设置12个土壤采样点(S1~S12),地块外设置1个土壤对照点(SD),合计13个土壤点位;地块内设4个地下水井,地块外1个地下水对照点。采集样品数量(不包括质控样品):13个土壤点位,5个地下水点位,土壤样品共计52个,地下水样品共计5个。
土壤样品的检测指标为7项重金属、27项挥发性有机物、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和pH值、总铬、锌、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和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指标为pH、地下水常规35项、苯乙烯、氯乙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和石油烃C10-C40。
调查结果:通过样品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和数据分析统计,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根据土壤监测结果,桐乡经济开发区2020-73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检出砷、镉、铜、铅、汞、镍、锌、总铬、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硝基苯、苯胺、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等物质,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其中锌、总铬的检出浓度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表A.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
(2)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地下水样品的常规监测项目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铝、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浑浊度、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汞、砷、硒、镉、铅、可萃取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有检出,其余指标均未检出。其中浑浊、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氨氮、氟化物等指标检测值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其余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要求。检出的石油烃(C10-C40)均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根据本区域地下水利用情况可知,地下水不利用,不作为饮用水源,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地块内地下水检出污染物中毒理学指标(参考《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超相关筛选值的有毒有害物质指标有锰和氟化物。按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的要求,锰、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计算结果,在第一类用地条件下,地块内地下水中的锰、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的非致癌危害指数属于人体可接受水平。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基于不饮用地下水,在第一类用地条件下,地下水中锰、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的风险可接受。
总结论:综上,从检测结果来看,桐乡经济开发区2020-73地块符合第一类用地(商业用地(0901)和城镇住宅用地(0701))要求,桐乡经济开发区2020-73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无需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可以作为下一步工作依据。
建议:建议在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加强地块的环境管理工作(日常监管、定期巡视检查),落实开发建设过程中各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避免产生对土壤和地下水的进一步污染。对现状地块内土壤采取定期检测,加强对地块的环境监管、动态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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