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土壤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伊金霍洛旗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可知,矿区移民安置住房F3-04小区地块已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据此内蒙古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内蒙古创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内蒙古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矿区移民安置住房F3-04小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工作。
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污染识别及现场快筛结果,确定调查地块及其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确定的、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我公司认为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该地块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可按照规划用地性质进行开发利用。因此,在第一阶段调查后,结束了本次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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