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槎头车辆段地块;
土地使用权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广州轨道交通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地点:白云区广海路东北侧;
地块调查面积:227914.09 m2(其中AB2708042面积为220710.49 m2;AB270420面积为1545.09 m2;AB2704021面积为5658.51 m2);
地块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兼容居住用地、绿化用地。
二、第一阶段调查
槎头车辆段地块位于白云区广海路东北侧;地块中心地理坐标分别为东经113.210085°、北纬23.194738°。地块历史沿革情况如下:(1)2002年以前:地块内主要为农用地与池塘。农用地位于地块北侧及中部区域,主要为周边村民种植水稻使用,在水稻种植间隙还会种植花生、红薯与玉米等农作物;地块南侧主要为石井畜牧水产公司开展鱼塘养殖,地块内鱼塘面积较小,均未达到规模化养殖。(2)2002年~2018年:在此期间地块内以农用地与新修建的物流仓库为主。于2002年地块内南侧石井畜牧水产公司区域逐步被平整,石井畜牧水产公司改组为商贸公司,并将该区域修建为物流仓库,主要用于暂存玩具,布匹及酒水等运货物使用,该仓库区域有硬化地面,未存放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仓库使用至2018年;仓库区域往东北方向2004年逐步平整形成荒草地,后于2009年在荒草地中部修建了一个小型的餐饮店,使用至2018年;地块东侧红线土路南北于2004年开挖成为鱼塘,用于散养四大家鱼,后北侧鱼塘形成钓鱼场,北侧鱼塘往北区域2015年建成了一个小型仓库,主要临时存放农产品等;地块北侧土路中部开挖2004年开挖了个小鱼塘,旁边修建了工具房,主要用于存放周边农业活动工具,土路往北2004年修建成了一个小型物流仓库,用于存放农产品等。地块西侧靠近广海路的荒地2018年进行了平整,短暂用于停放混凝土搅拌车,2019年停止使用;地块内其余区域以农用地为主,仍作为水稻、花生、红薯与玉米等农作物种植使用;期间地块内不存在工业生产活动。(3)2018年-2023年,2018年开始,红线范围内被逐步征收用于轨道十二号线槎头车辆段建设及轨道十三号线凰岗地铁站建设用地,2019年开始在从地块北侧开始进场平整场地。轨道十二号线槎头车辆段建设工程主要由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开展施工,修建了车辆段及轨道,立柱及盖板,以及运营办公楼,施工临时项目部位于红线西侧;轨道十三号线凰岗地铁站位于红线东北侧,由中国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采用支护及明挖工法施工;至2023年底两个工程逐步完成施工。(4)2023年至今,随着轨道十二号线槎头车辆段及轨道十三号线凰岗地铁站工程逐步完工,槎头车辆段逐步开展了轨道及设备设施的安装及调试;目前处于准备移交运营的节点;凰岗地铁站完成主体施工后处于设备安装调试阶段,目前未投入使用。
通过对地块内的利用历史沿革分析,地块主要作为农用地,仓储用地及施工建设用地,在地块内未开展过工业生产利用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储及使用等,施工外来回填土可溯源,因此初步判断地块内的利用对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风险较小。
地块周边利用主要包括有装卸码头与物流仓库、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石门水厂、广州市自来水制管厂与广州石井水泥厂。其中可能对地块带来一定污染风险的主要为广州市自来水制管厂及石井水泥厂生产过程中带来的征污染物包括:重金属(砷、汞、铜、铅、铬、镉、镍、锰)、苯系物、多环芳烃(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䓛、萘、苊烯、苊、芴、蒽、荧蒽、芘、菲、苯并(g,h,i)苝)、氟化物与石油烃(C10-C40)
三、布点及采样情况
调查单位技术团队于2025年3-5月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采样调查,了解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的质量状况。在地块内污染风险大的可钻孔采样的区域共设置70个土壤监测点位,在地块外布设2个土壤对照点,共采集380个土壤样品(包含现场平行样);土壤检测项目包括理化性质(2项),重金属(9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共11项)、氟化物与石油烃(C10-C40)。在地块内布设10口地下水监测井,共采集地下水样品10个(不含现场平行样),地下水与地表水检测项目包括:理化性质(2项),重金属(9项),苯系物(6项),多环芳烃(16项)、氟化物与可萃取石油烃(C10-C40)。
四、调查综合结论
本次初步采样调查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污染物指标的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相关推导值。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污染物指标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水质及相关推导值;pH及浊度指标超过相应的筛选值,由于调查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未开发饮用,不存在暴露途径,因此本次调查认为地块内地下水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接受。
因此,综合判断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五、建议
(1)在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未取得相关备案前,需做好地块管理工作,避免地块环境状况受到外界环境的干扰,杜绝地块在调查期与接下来再开发利用的监管真空,防止出现人为倾倒固废、偷排工业废水等现象;禁止外来土随意堆放,避免外来土对地块土壤产生影响。
(2)本次场调工作从地块现场踏勘、特征污染物识别、布点采样、样品分析以及报告撰写等各个步骤均依据相关规范进行,但受土壤污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等因素的影响,所采集的土壤样品不能完全覆盖更细小的土壤单元,难免会造成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故再开发利用单位应在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密切关注土壤或地下水环境状况,一旦发现颜色气味异常、存在污染痕迹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施工等相关作业,采取控制污染源、切断暴露途径、保护施工人员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六、报告公开情况
该报告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本报告可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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