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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或地块受污染可能性较小,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本次调查结束,无需启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可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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