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第一阶段调查确认本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订护航经济稳进提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嘉环发[2023]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可不进行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
因此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不用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可作为文化设施用地使用进行后续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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