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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政发〔2017〕25号)的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哈密市金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2025挂15号)地块,位于哈密市伊州区回城乡,地块西侧为空地,东侧为鸣沙山路,南侧为蒲类路,北侧为空地。该地块原为未利用地,现该地块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59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编制单位技术人员经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并编制完成了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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